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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光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7-09-20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创业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聚
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
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及预留限制
性股票第二期可解锁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及预留
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条件是否达成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聚光科技
(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三期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
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限制性股权激励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三期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的条件已经达成,除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
原因离职、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业绩考核结果达到本次解锁比例70%、9名激励对
象因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解锁条件外,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股份或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办理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
期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相关事宜。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董事
意见
    独立董事审核后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中6名激励
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3名激励对象因2016年度个人业绩考
核结果达到本次解锁比例的70%,回购其剩余本次解锁比例的30%;9名激励对象
因2016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解锁条件,回购其本次解锁比例的100%。我
们同意对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82,850股进行回购注销,我们认
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
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
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孙优贤




    林   宪




    徐亚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