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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独立意见2019-05-24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作
出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经过审核,我们一致认为: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
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
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孙越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虞辉先生为公司财务负
责人(财务总监);同意聘任田昆仑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田昆仑先生为公
司董事会秘书。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均为三年, 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三
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维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张晟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徐亚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