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光科技:关于对外担保的公告2020-01-16
证券代码:300203 证券简称:聚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4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聚光科技”) 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
公司贷款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东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东深电子”)在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的融资授信业务提
供担保,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关于对外担保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9-014)。现根据东深电子经营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贷款
担保的议案》,同意: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东深电子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担保最高金
额增加至不超过 5,500 万元,用于东深电子开具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流动资金
贷款等。具体担保额度以各金融机构与东深电子签订的授信协议为准。
经与金融机构协商,综合考虑少数股东的综合担保能力,由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东深电子全额担保,由东深电子的少数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对本公司提供相
应反担保。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做出如下授权:
1、所担保额度可用于包括但不限于开具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流动资金贷
款等用途,有关上述债务的利息、费用、期限、利率等条件由被担保方与金融机
构具体协商办理。
2、授权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全权办理上述业务,签署相关各项担保合同(协
议)和一切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公司承担。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
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不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上授信额度及授信期
限以金融机构实际授信情况为准,至下一次重新核定担保额度之前有效。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东深电子
法定代表人: 郭华
成立时间: 1998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 8000 万元
注 册 号: 914403002795383764
住所及主要经营地: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 5 号楼 601
计算机软件系统、地理信息系统、通讯产品的技术开发、
集成与维护;水文监测、水质监测及水资源利用与调度专
业软件开发应用及技术咨询;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
(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
经营范围:
(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承担电子自动化工程、监
控系统工程和专用通信网工程施工。(以上经营范围涉及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
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目前,公司持有 67.5%股权,郭华持有 7.5%股权,深圳市汇
股权结构: 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 21.25%股权,深圳市汇
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 3.75%股权。
三、被担保人主要财务状况:
1、东深电子
主要财务数据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会计政策变更调整后)
总资产 385,791,773.51 382,515,472.91
负债 228,574,003.57 217,547,954.61
净资产 157,217,769.94 164,967,518.30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未经审计) (会计政策变更调整后)
营业收入 246,233,118.56 192,908,599.80
净利润 15,916,251.64 16,177,302.96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0元(不包含子公司、孙公司),公司
已审批对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69,000万元,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为
21,369.52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已审批对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69,500万元,
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会计政策变更调整后)总资产的8.17%,占公司2018年经审
计(会计政策变更调整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7.14%,无逾期担保金额
或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应参加表
决董事5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5名。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东深电子为公司子公司,
信誉及经营状况正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
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
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同意为子公司东深电子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担保最高金额增加至不超过5,500万元,。
六、独立董事意见
深圳市东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正常,到目前
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
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
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
司为深圳市东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