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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舒泰神: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4-17  

						证券代码:300204          证券简称:舒泰神          公告编号:2018-19-01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445 号)核准, 本
公司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7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52.50 元,募集资
金总额 87,675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4,515.715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83,159.285 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
证,并出具宁信会验字(2011)0033 号验资报告。
    2018 年 02 月 1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
更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决定在厦门国际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增设一个募集资金专户,并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清华园支行专户部分募集资金转存至上述银行专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德邦证券”)和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因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无协议签署权限,协议签订主体调整为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账号为 8039100000001627,截止 2018 年 03 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 1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德邦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德邦证券应当依据《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
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德邦
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德邦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四、公司授权德邦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邓建勇、吴旺顺在开户银行对公
营业时间内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德邦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德邦证券。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德邦证券,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七、德邦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德邦证券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
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德邦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德邦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德邦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修改
    1、本协议签订后,如果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或相关法
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公司、开户银行、德邦证券三方应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
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2、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公司、开户银行、德邦证券三方
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十、违约责任
    违约方若违反本协议约定给未违约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未违约方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德邦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德邦
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0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