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泰神: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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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9】第 0080 号
致: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
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
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
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核查,现场见
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董事会发布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2019 年
3 月 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根据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的《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3 月 5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
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
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下午 14 点在北京市经
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二路 3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志文先生主
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03 月 25 日至 2019 年 03 月 2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3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法律意见书
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3 月 25 下午 15 点至 2019 年 3 月 26 日下午 15 点期间的
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
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出具的公司全体股东名册、与会人员签署的《签名册》及与会人员身份资料,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 4 名股东,均为
2019 年 3 月 18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或者其授权代表,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56,061,19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7905%。
汇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
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76,616,377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1085%。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聘请的本所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为:
法律意见书
1、《关于<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
告>的议案》;
2、《关于<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
告>的议案》;
3、《关于<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的议案》;
4、《关于<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报告及年度报
告摘要>的议案》;
5、《关于<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的议案》;
6、《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 2019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及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和实施进度的议
案》;
10、《关于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议案》;
11、《关于<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的公告内容相符,无
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以
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
结果统计数。
本次会议按《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其中,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
行了单独统计。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及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
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舒泰神(北京)生物制
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乔佳平 周 群
赵 云
2019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