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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喻信息: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13  

						证券代码:300205           证券简称:天喻信息            公告编号:2018-049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本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为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事项。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现场会议
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二)下午 3 点在公司 310 多功能会议厅召开;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3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2 日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1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5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14,541,4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886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代理人 4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14,540,1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9.886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 1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 1,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
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代理人 1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新访主持。公司董事张新访、朱
                                      1
松青、熊赟、程哲、吴俊军、余明桂、孙震、孙颉,监事李士训,高级管理人员
孙静、代恒以及见证律师张萍、徐思怡等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 以 214,540,131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1,300 股反对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0 股弃权票(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通过《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颜佐辉当选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届满时,即 2020 年 7 月 11 日。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的表决情况:0股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0股反对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弃权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2. 以 214,540,131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1,300 股反对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0 股弃权票(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通过《关于开展保值型汇率敞口风险管理业务
的议案》。

    3. 以214,540,131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1,300股反对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0股弃权票(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关于继续出售紫菘花园房产的议案》。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萍、徐思怡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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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备查文件
    1.《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喻信息二〇一八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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