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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欣旺达: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19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对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及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财
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
原则,能够更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
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二、关于2018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18年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
风险。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8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为禹州市禹科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东莞锂威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惠州锂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合《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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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2018 年度对子公司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
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有利于形成上市公司与股东之间良好的投资关系,有利于
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符合
当前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能够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
分实现,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及运行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五、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和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是具备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
力,能够满足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在2018年审计过程中公司对其工作
效力、敬业精神、负责态度均表示满意。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经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审议通过,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
会计报表的审计机构。对于其年审计费用,拟定为138万元(含税),并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对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认真、谨慎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相关
资料进行了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经过认真的事前审查,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讨论后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如下:
    1、事前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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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询问
公司有关人员关于此次关联交易的背景情况,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1)该议案的关联交易属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司发展和日常经营;
    (2)该议案的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公允原则,没有发现损害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4)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七、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欣旺达电动汽车电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被担保方欣旺达电动汽车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旺达电动汽车”)为公
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扩大经营业务需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 10 亿元的授
信额度, 授信期限 1 年。欣旺达对上述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欣旺达电动汽
车在上述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担保额度。公司为欣旺达电动汽车的控股股东,已采取相
关措施以防范此次担保的风险。公司对欣旺达电动汽车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同时欣旺达电动汽车就该事项为欣旺达提供反担保。
    公司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为欣旺达电动汽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 10 亿元的授信额度提供担
保事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明确公司回购股份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明确公司股份回购用途的事项(以下简称“明确回购用途事
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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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明确回购用途事项是公司立足自身实际,基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考虑,有
利于推进公司长远发展,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本次明确回购用途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及未来
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明确回购用途事项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因此,我们同意明确股份回购用途的议案。
       九、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其任职资格、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均能够胜任所聘任
职务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
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肖光昱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十、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
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
期。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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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柳木华                     钟明霞                     刘征兵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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