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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顺众昇: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2017-12-26  

						证券代码:300208         证券简称:恒顺众昇        公告编号:2017-058



                    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顺众昇”)
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收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贾晓钰及青岛城投金融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金控”)的通知,因办理贾全臣先生的遗产继承
公证手续用时较长,为维护公司股权稳定及保障城投金控的权益,经贾晓钰先
生与城投金控协商一致,双方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
(以下简称“本协议”),贾晓钰先生将其持有的恒顺众昇 61,322,000 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8%)对应的表决权以及提名和提案权委托给城投金控行使,
同时贾全臣先生与城投金控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失
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历史沿革
    贾全臣先生与城投金控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
贾全臣先生将其持有的恒顺众昇 84,317,75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1%)对
应的表决权以及提名和提案权委托给城投金控行使。该《表决权委托协议》签
订完成后,城投金控成为可支配公司最大单一表决权的股东。本次表决权委托
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由贾全臣及其一致行动人变更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贾晓钰先生进行表决权委托的情况
    (一)签署本协议的原因
    因贾全臣先生不幸病逝,贾全臣先生的其他遗产继承人已作出放弃继承贾
全臣先生所持恒顺众昇股权的声明,贾全臣先生所持恒顺众昇股份将全部由贾
晓钰先生继承,目前各方正在办理相关遗产继承公证手续。
    因办理公证书及股权过户的时间较长,为维护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及保
障城投金控的权益,经贾晓钰先生与城投金控协商,双方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
重新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贾晓钰先生将其持有的 61,322,000 股恒顺众
昇股票(占公司总股本 8%)所对应的表决权以及提名和提案权委托给城投金控,
同时,贾全臣先生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与城投金控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终止履行。以保证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恒顺众昇的实际
控制人地位不变。
    (二)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委托方):贾晓钰
    乙方(受托方):青岛城投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鉴于:
    1、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300208)是一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上市公司;
    2、甲方之父、恒顺众昇原股东贾全臣先生生前直接持有恒顺众昇
111,650,623 股股票,占恒顺众昇总股本的 14.57%,并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与
乙方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持有的占恒顺众昇总股本 11%的股份所对
应的表决权以及提名和提案权委托乙方行使。
    3、因贾全臣先生不幸病逝,目前贾全臣先生的其他遗产继承人已作出放弃
继承贾全臣先生生前所持恒顺众昇股份的声明,贾全臣先生生前所持恒顺众昇
股份将全部由甲方继承,目前各方正在办理相关遗产继承公证手续。
    4、乙方青岛城投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恒顺众昇的股东,截至本协议签
订之日,乙方持有恒顺众昇 144,904,826 股股票,占总股本的 18.90%;
    5、甲方拟将其持有的恒顺众昇部分股票对应的表决权以及提名和提案权委
托乙方行使,乙方同意接受委托;
    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1、标的股份
    作为贾全臣先生生前所持恒顺众昇 111,650,623 股股票的唯一继承人、以
及该股票今后的所有权人,甲方将其直接持有的恒顺众昇公司股票中的
61,322,000 股股票及其派生权益(占总股本比例 8%,以下称“标的股份”)对
应的表决权以及提名和提案权委托乙方以甲方的名义行使。同时,甲乙双方一
致同意,贾全臣先生生前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与乙方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终止履行。
    2、委托事项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作为标的股份唯一、
排他的全权委托代理人,乙方有权依照自身意愿,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及恒顺众昇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以甲方的名义行使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股东权利:
    ①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恒顺众昇的股东大会;
    ②依法提出提案,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参加投票选举;
    ③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恒顺众昇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在恒顺众昇股东大会中
代表甲方行使表决权;
    ④有权向恒顺众昇推荐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选。
    (2)甲方不再就上述具体表决事项向乙方分别出具委托书,但如因监管机
关需要,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本协议项下委托乙方
行使表决权的目的;甲方应就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
时(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档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
律文件等。
    (3)在委托期限内,如因恒顺众昇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
导致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增加的,增加股份的权利,也将自动并不可撤销地依
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至乙方行使。
    (4)在委托期限内,乙方应在依据本协议行使标的股份表决权后 3 个工
作日内,将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委托期限
    (1)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叁年;委托期限届满之日前 30 日,
甲乙双方应就委托期限是否延长进行协商并另行签署协议约定。
    (2)在委托期限内,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本协议项下
委托不得因任何事由而撤销。
    4、免责
    各方确认,乙方不因拥有或者行使本协议项下股份表决权委托权利而被要
求对甲方或对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作出任何经济上的或其他方面的补偿,
但因乙方自身过错导致的除外。
    5、保证与承诺
    (1)甲方承诺,甲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行为能力,其持有的标
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属上的瑕疵和争议,乙方能够根据本协议及恒顺众昇届时
有效的章程充分、完整地行使委托权利。
    (2)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不会主动与恒顺众昇的其他股
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安排。
    (3)乙方承诺,乙方应当本着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行使受托权利,不会亦不
得利用受托权利进行任何损害恒顺众昇、甲方、恒顺众昇其他股东及债权人、
合作伙伴的重大利益的行为。
    6、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事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
的全部损失。
    7、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的签署、履行等相关事宜发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友好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8、其他约定
    (1)甲方已向甲方关联人贾玉兰、戴一鸣充分说明本协议的全部内容,贾
玉兰、戴一鸣均知晓并同意本协议,并承诺将对本协议的履行予以配合。
    (2)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且乙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截至目前,贾晓钰先生直接持有恒顺众昇 75,614,500 股股份,占恒顺众昇
总股本的 9.86%。
    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签订完成后,贾晓钰先生目前享有的表决权股份
数量为 14,292,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6%。城投金控享有的表决权股份数
量由 229,222,576 股(包括城投金控直接持有 144,904,826 股恒顺众昇股票对
应的表决权及通过表决权委托方式获得的恒顺众昇 84,317,750 股对应的表决
权),占公司总股本的 29.90%,变更至 206,226,826 股(包括城投金控直接持
有 144,904,826 股恒顺众昇股票对应的表决权及通过表决权委托方式获得的恒
顺众昇 61,322,000 股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 26.90%,仍为可支配公
司最大单一表决权的股东。
    本次表决权委托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表决权委托后公司控制权关系框架图如下: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0%
                  青岛城投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6.90%(直接持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8.90%,
                                        表决权委托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8%)
                 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贾晓钰先生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权益变
动报告书于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其他事项说明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贾晓钰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已累计质押
75,612,600 股,质押股数合计占其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99.99%,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为 9.86%。
    2、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