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远股份: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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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19)第0255号
致: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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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度股东
大会的议案》,拟定于2019年5月10日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19年4月1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9年4月2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增加2018年度股东大会临时
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
对象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议程;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
序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会议通知、新增临时议案通知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分别满20日、10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9年5月10日下午13:30在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二楼国际会议厅(辽宁省
鞍山市鞍千路 281 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齐广田先生主持,会议召开时间、
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9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10日下
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2019年4月2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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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
人合计1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12,769,7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4.5925%。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19
人,代表公司股份312,779,7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5946%,均为股权登记日
在册股东。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
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6.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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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
,部分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312,769,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
反对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 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312,769,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
反对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 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312,769,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
反对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312,769,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
反对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312,769,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
反对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312,769,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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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312,769,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
反对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以上议案均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三)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
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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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文亮
负责人:韩德晶 张 霞
2019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