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CAPITALLAW&PARTNERS 上海福山路 450 号新天国际大厦 26 楼 26001R 450 Fushan Rd., Shanghai, 邮编:200122 p.c: 200122 电话:+86 21 68769686 Tel :+86 21 68769686 传真:+86 21 58304009 Fax:+86 21 58304009 网址:http://www.capitallaw.cn Web:http://www.capitallaw.cn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亿通科技”)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7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 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 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 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已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 相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 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 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3:30 在江苏省常熟市通林路 28 号公司二楼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18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②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1 日 15:00。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 表股份 156,422,42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679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 7 人,代表股份 156,399,22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6722%;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3,2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7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公司《2017 年年度报告》及《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56,399,2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9.9852%; 反对 2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 0.014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441,598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95.0086%; 反对 2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4.991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2)关于公司《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56,399,2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9.9852%; 反对 2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 0.014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441,598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95.0086%; 反对 2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4.991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3)关于公司《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56,399,2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9.9852%; 反对 2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 0.014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441,598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95.0086%; 反对 2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4.991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4)关于公司经审计的《2017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56,399,2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9.9852%; 反对 2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 0.014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441,598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95.0086%; 反对 2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4.991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5)关于公司《续聘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56,399,2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9.9852%; 反对 2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 0.014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441,598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95.0086%; 反对 2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4.991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6)关于公司《2017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56,399,2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9.9852%; 反对 2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 0.014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441,598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95.0086%; 反对 2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4.991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7)关于公司《董事会成员 2018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王振洪先生、王桂珍女士、陈小星先生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为 153,749,939 股)。 总表决结果: 同意 2,649,2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 99.1319%; 反对 2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 0.868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441,598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95.0086%; 反对 2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4.991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8)关于公司《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56,399,2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9.9852%; 反对 2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 0.014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441,598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95.0086%; 反对 2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4.991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9)关于公司《监事会成员 2018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黄卫东先生、殷丽女士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为 390,429 股)。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56,008,7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9.9851%; 反对 2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 0.014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441,598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95.0086%; 反对 2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4.991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华银关于亿通科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字盖章页)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吴东桓 见证律师: 黄 勇 黄夕晖 2018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