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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华录: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12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了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预留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11月1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
授予日的规定,且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
票的相关规定。
    2、公司确定的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
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
    3、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公司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1.20元/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
式符合《管理办法》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5、经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
分派方案,以总股本375,505,15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50元现金,同时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
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数量由1,479,144调整为1,774,972股,符合《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7、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优化薪酬与考核
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的积极性,稳定和吸引人才,提高公司的凝聚
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业绩,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以2018年11月12日为授予日,按照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有关规定,向58名激励对象授予1,774,972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由于公司6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规定,其已不符合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条件,其已获授但
尚未解锁的全部164,400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
尽职。我们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64,4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三、关于转让参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关于转让参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对此议案回避了表决,其余 5 名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了该议案,
董事会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该项关联交易遵循自愿、
平等、公允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转让
参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梁云凤   杨晓光   吴晶妹


                                     2018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