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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华录:关于收到仲裁结果的公告2019-09-11  

						证券代码:300212            证券简称:易华录           公告编号:2019-060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仲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华录”或“申请人”)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仲”)
就易华录与国富商通信息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富商通”或
“被申请人”)所签订的《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富商通信息技
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富瑞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下述简称
“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提出仲裁申请。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收到中国贸仲
发出的《DS20190201 号股权转让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2019)中国贸仲京字
第   011619   号 , 2019    年   1   月   30   日 公 司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易华录:关于收到仲裁通知的公告》
(2019-011)。本案于 2019 年 3 月 13 日组庭审理,现审理已终结,公司于近日
收到仲裁庭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1378 号《裁决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当事人
     1、申请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被申请人:国富商通信息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仲裁理由及依据
     2017 年 4 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与国富商通信息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富瑞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之股权
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申请人作为受让方,分三期购
买被申请人持有的国富瑞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国富瑞”)
55.2357%的股权。
    双方还约定设立共同监管账户,第三期股权转让款中的 7,800 万元人民币
付至该监管账户,并全部用于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申请人 A 股股票,且应在第三
期股权转让款支付后的 12 个月内完成。
    申请人依约完成了合同义务,上述 7,800 万元于 2017 年 8 月 15 日到达监
管账户。但至 2018 年 8 月,被申请人未能履行上述购买股票的义务。申请人于
2018 年 8 月 13 日向被申请人寄送了《关于限期在二级市场购买易华录股份相
关事项的提示函》。被申请人随后回函称因公司自身原因未能履约,并承诺于
2018 年 9 月 10 日前履行完毕购买股票义务。若逾期 30 天未能完成购买,被申
请人接受 7,800 万元的每天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若逾期未完成购买超过 30 天,
被申请人接受 780 万元的违约金。
    截至提交仲裁申请之日,被申请人仅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和 10 月 10 日分
九次购入申请人 A 股股票 511,200 股,成交金额总计 12,000,637.92 元。被申
请人拒绝履约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
    此外,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 9 条,双方就股权转入的承诺期为 2017-
2019 三个年度。国富瑞在前述任一年度末累计实现净利润低于当年度末累计承
诺净利润数,被申请人应按约定给申请人补偿。2018 年度末国富瑞未达到承诺
的净利润数 8,200 万元,被申请人因此应向申请人进行补偿 1,798.9 万元。被
申请人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付给申请人业绩补偿款 1,438 万元,尚余 360.9 万
元未付。
    (三)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立即在二级市场购买 7,800 万元的申请人 A 股股票并按照协议
约定锁定至其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怠于履行购买股票义务导致的违约金 780 万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剩余 2018 年业绩补偿款 3,609,000 元;
    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

    三、仲裁裁决情况
    仲裁庭认真审阅了双方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考虑了双方的所有陈述意见,
经过合议,作出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 21 个日历日内在二级市场购买人民币
7,800 万元的申请人 A 股股票并按照协议约定锁定至其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780 万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剩余 2018 年业绩补偿款人民币 360.9 万元;
    (四)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 678,175 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该仲裁费已由
申请人全额垫付,故被申请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678,175 元以补偿申请人
为其垫付的仲裁费。
    上述被申请人应当支付或补偿给申请人的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栽决作出之
日起 21 个日历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仲裁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有待于对仲裁裁决
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裁决书》(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1378 号



    特此公告。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