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佳讯飞鸿: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1-1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一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佳讯

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1-
                                                                    法律意见书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 2018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关于

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

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 月 14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北

京市海淀区锦带路 88 号院 1 号楼公司一层 102 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林菁先生

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 月 14 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 月 13 日 15:00 至 2019 年 1 月 1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法律意见书


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经查验,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194,567,6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32.7045%。

    (1)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6 人,所持股份

193,425,8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512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 2 人,所持股份 1,141,8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1919%。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

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予以公布。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法律意见书


    1. 《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4,567,65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现场投票表决同意 193,425,855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 1,141,8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41,8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

    2. 《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4,567,65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现场投票表决同意 193,425,855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 1,141,8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41,8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魏海涛


                                             经办律师:
                                                           王 芳


                                              经办律师:
                                                           翁禾倩




                                                      2019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