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讯飞鸿: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总结报告书2019-04-10
保荐工作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
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
注册地址
18A、24A、25A、26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2 号丰铭国际大厦 A 栋 6 层
法定代表人 刘晓丹
联系人 孔祥熙、晋海博
联系电话 010-5683930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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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工作报告书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213.SZ
注册资本 594,926,386 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锦带路 88 号院 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锦带路 88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林菁
实际控制人 林菁、郑贵祥
联系人 王翊
联系电话 010-6246008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6 年 10 月 12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6 年 11 月 2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 年年度报告于 2017 年 3 月 16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17 年年度报告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披露
2018 年年度报告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事项 安排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之后的 2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
(一)持续督导事项
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 1、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
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 人资源的制度;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发行人的重大事项,持续关
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
1、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
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
利益的内控制度;
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
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
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 1、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情形等工
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 作规则;
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 2、督导发行人及时向本机构通报将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本机构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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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工作报告书
事项 安排
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 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发表意见。
表意见 3、督导发行人严格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
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
露义务;
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2、督导发行人在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立即书面通知本机构,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
并将相关资料、信息披露文件及报送证监会、交易所的其他文件送本机
交的其他文件
构查阅。
1、本机构将定期派人了解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
2、在项目完成后,本机构将及时核查发行人项目达产情况、是否达到预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
期效果,并与招股说明书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披露信息进行对照,
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
如发生差异,将敦促发行人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3、如发行人欲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方案,本机构将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应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本机构持续关注发行人提供对外担保及履行的相应审批程序情况,督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
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规范对外担保的制度;
他方提供担保等事项,
2、要求发行人在对外提供担保前,提前告知本机构,本机构根据情况发
并发表意见
表书面意见。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 1、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调查,必要时进行专项调查;
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 2、关注发行人的委托理财事项,并对其合规性和安全性发表意见;
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 3、持续关注发行人股权结构、股东持股变动、股份质押状况以及影响股
约定 价变动的重要情况;发行人人事任免、机构变动等内部管理的重大事项。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
发行人已在保荐协议中承诺保障本机构享有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相关的充
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
分的知情权和查阅权;其他中介机构也将对其出具的与发行上市有关的
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
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约定
(四)其他安排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安排
2017 年 10 月 18 日,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吴坷先生因调离华泰联合证券,
1、保荐代表人变更
不再继续担任佳讯飞鸿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
及其理由
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孔祥熙先生接替吴坷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2、持续督导期内中
国证监会、证监局
和交易所对保荐机
不适用
构或其保荐的发行
人采取监管措施的
事项及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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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工作报告书
事项 安排
3、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
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
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
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
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
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
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
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
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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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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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之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孔祥熙 2019 年 4 月 9 日
晋海博 2019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表人(签名):
刘晓丹 2019 年 4 月 9 日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2019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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