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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讯飞鸿: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1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四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

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佳讯

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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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

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4月18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北京市

海淀区锦带路88号院1号楼公司一层102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林菁先生因公务

活动未全程参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王翊女士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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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

月17日15:00至2018年4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经查验,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4人,

代表股份194,113,9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2.9048%。

    (1)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所持股份

193,564,2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2.811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15人,所持股份549,7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数的0.0932%。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

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予以公布。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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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3,914,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2%;反对14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4%;弃权5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193,564,255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350,200股;反对144,500股;弃权55,000股。

    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88,6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0071%;反对14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20.9999%;弃权5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93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 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3,812,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9%;反对24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8%;弃权5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193,564,255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248,600股;反对246,100股;弃权55,000股。

    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7,0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2418%;反对24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35.7652%;弃权5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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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获得通过。

    3. 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3,812,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9%;反对24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8%;弃权5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193,564,255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248,600股;反对246,100股;弃权55,000股。

    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7,0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2418%;反对24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35.7652%;弃权5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930%。

    本议案获得通过。

    4. 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3,914,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2%;反对14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4%;弃权5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193,564,255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350,200股;反对144,500股;弃权55,000股。

    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88,6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0071%;反对14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20.9999%;弃权5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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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获得通过。

    5. 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3,790,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33%;反对26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3%;弃权5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193,564,255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226,200股;反对268,500股;弃权55,000股。

    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4,6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9865%;反对26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39.0205%;弃权5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930%。

    本议案获得通过。

    6. 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3,812,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9%;反对24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8%;弃权5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193,564,255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248,600股;反对246,100股;弃权55,000股。

    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7,0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2418%;反对24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35.7652%;弃权5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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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获得通过。

    7. 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3,812,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9%;反对24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8%;弃权5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193,564,255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248,600股;反对246,100;弃权55,000股。

    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7,0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2418%;反对24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35.7652%;弃权5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930%。

    本议案获得通过。

    8. 关于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3,790,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33%;反对26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3%;弃权5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193,564,255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226,200股;反对268,500股;弃权55,000股。

    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4,6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9865%;反对26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39.0205%;弃权5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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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获得通过。

    9. 关于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3,790,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33%;反对26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3%;弃权5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193,564,255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226,200股;反对268,500股;弃权55,000股。

    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4,6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9865%;反对26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39.0205%;弃权5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930%。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 关于《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3,914,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2%;反对14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4%;弃权5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193,564,255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350,200股;反对144,500股;弃权55,000股。

    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88,6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0071%;反对14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20.9999%;弃权5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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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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