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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讯飞鸿: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9-06-18  

						证券简称:佳讯飞鸿                    证券代码:300213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六月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
及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 股普通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
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权益合计不超过1000.0057万份,涉
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
额59,492.6386万股的1.68%。具体如下: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500.00 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9,492.6386 万股的 0.84%。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500.0057 万股限制性股票,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9,492.6386 万股的 0.84%。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
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
等事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6.97元,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15元。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
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
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96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草
案时在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任职的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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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
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
过 36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提
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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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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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 10
第六章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30
第七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33
第八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5
第九章 附则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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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佳讯飞鸿、本公司、公司      指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
股票期权、期权              指
                                 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
限制性股票                  指   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全资子
激励对象                    指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
行权                        指   在本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
                                 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激励对象获得上市公司股
授予价格                    指
                                 份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
限售期                      指   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
                                 成登记之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期                  指
                                 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
解除限售条件                指
                                 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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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含全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
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
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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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及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
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
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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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
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96 人,包括: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三)公司核心骨干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
在公司授予权益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任职并签署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3 至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
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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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股票期权
和限制性股票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授予。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和股
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和股票期权行
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权益合计不超过1000.0057万份,涉及的
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9,492.6386万股的1.68%。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
股。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500.00 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
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9,492.6386 万股的
0.84%。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分配
    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        占授予股票期权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
  姓名         职务
                             量(万份)            总数的比例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李力       副总经理          15.1524                3.03%                0.03%
  王戈       副总经理          15.1524                3.03%                0.03%
  余勇       副总经理          15.1524                3.03%                0.03%
 张海燕      副总经理          15.1524                3.03%                0.03%
  朱铭       副总经理          15.1524                3.03%                0.03%
 高万成      副总经理          15.1524                3.03%                0.03%
 周军民      技术总监          15.1524                3.03%                0.03%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
                               393.9332              78.79%                0.66%
   干员工(89 人)
    合计(96 人)              500.0000              100.00%               0.8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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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
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
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
失效。
     3、等待期
     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激
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算,分别
为12个月、24个月。
     4、可行权日
     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
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在股票期权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的未来24个月内分比例行权。
     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股票期权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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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个行权期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股票期权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50%
   第二个行权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等待期满后,未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
司注销,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若符合行权条
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5、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
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
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五)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6.97 元,即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
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其行权期内以每股 6.97 元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2、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6.96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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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6.873 元。
   (六)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的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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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
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 2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
考核并行权,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股票期权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一个行权期    10%;
       股票期权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二个行权期    20%。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股票
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
象的考评结果确定其行权的比例,若上市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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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
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的比例:
             95~100 分        90~95 分      85~90 分
 分数段                                                         85 分以下
             (含 95 分)    (含 90 分)   (含 85 分)
  等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标准系数         1.0             0.8            0.5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秀、良好或合格”,则上一年度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行
权,当期未行权部分由公司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
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
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额度,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股票期权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股
票期权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经营
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不断增加的营业
收入,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
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设
定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
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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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
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
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
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2、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
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行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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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
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
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八)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
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在上
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
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
行计算。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 2019 年 5 月
29 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 500.00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
    (1)标的股价:7.02 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 7.02 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波动率分别为:30.8506%、26.5694%(采用创业板综指最近一年、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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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7042%、0.6739%(取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公司最近一年、
两年的股息率)
    2、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
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
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假设授予日为 2019 年 7 月初,则
2019 年-2021 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测算见下表:

   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万份)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500.00         510.33            183.92         255.17          71.25

    说明:

    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

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

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

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
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合计不超过500.0057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9,492.6386万股的0.84%。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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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李力       副总经理         15.1532               3.03%                 0.03%
   王戈       副总经理         15.1532               3.03%                 0.03%
   余勇       副总经理         15.1532               3.03%                 0.03%
  张海燕      副总经理         15.1532               3.03%                 0.03%
   朱铭       副总经理         15.1532               3.03%                 0.03%
  高万成      副总经理         15.1532               3.03%                 0.03%
  周军民      技术总监         15.1532               3.03%                 0.03%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
                               393.9333             78.79%                 0.66%
    干员工(89 人)
     合计(96 人)             500.0057             100.00%                0.8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
额的 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
售期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
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失效。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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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3、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
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
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
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
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限制性股票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限制性股票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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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
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15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
股 3.15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和依据
    (1)确定方法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回购均价 6.30 元(采用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
数)的 50%,为 3.15 元/股。
    (2)定价依据与方式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方式,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
本目的,本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的原则来确定的。
    在客户需求、产业升级的有利驱动下,公司所处产业领域呈现出巨大发展机
遇和空间,同时也面临着困难和挑战。为了有效地克服困难,积极面临机遇和挑
战,推动公司整体经营继续平稳、快速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必须建设、利
用好股权激励这一有效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同时,抓住公司发展中的核心力量
和团队,予以良好有效的激励。
    据此,在将公司业绩作为核心考核指标的基础上,公司确定了本次限制性股
票授予的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其中,
一部分激励对象承担着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引领公司前进方向的重大责任;一部
分激励对象是公司业务板块和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还有一部分激励对象是公
司重要工作的承担者,对于公司的发展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司认为,在依
法合规的基础上,以较低的激励成本实现对这些核心人员的激励,可以真正提升
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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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推动激励目标得到可靠的实现。
    本次激励计划股份来源为根据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从二级市场
回购的共计 500.0057 万股本公司 A 股普通股,回购均价约为 6.30 元/股。从激励
性角度说,以回购均价作为定价基数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
    基于以上目的,并综合激励对象取得相应的限制性股票所需承担的纳税义务
等实际成本,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次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公司股份回购均价的 50%,为 3.15 元/股。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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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2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
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限制性股票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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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性股票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计划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
象的考评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若上市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则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
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
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95~100 分            90~95 分      85~90 分
 分数段                                                               85 分以下
               (含 95 分)        (含 90 分)   (含 85 分)
  等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标准系数            1.0                0.8            0.5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秀、良好或合格”,则上一年度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
除限售,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
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
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当期未解除
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
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
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经营
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不断增加的营业
收入,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
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设
定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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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
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
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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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 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 -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八)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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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
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匀速摊销进行
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授予日为 2019 年 7 月初,则 2019 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
测算见下表:

   授予的限制性股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票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500.0057              1,935.02                725.63           967.51         241.88

    说明:

    1、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价格、授

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

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

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发
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
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合计需摊销的费用预测见下表: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2,445.35               909.55           1,222.68        313.12

    (九)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
价格为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做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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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
    1、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 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2、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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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2、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数量、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
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依法将回购
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
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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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
计划草案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
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草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注销及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
问,对本计划草案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
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三)本激励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
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
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草案前 3 至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
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投票
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向所有的股东
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
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
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
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本激励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经股东
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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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二、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
励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向激励
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
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
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
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六)公司授予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
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股票期权行权的程序
    (一)期权持有人在可行权日内,以《行权申请书》向公司确认行权的数量
和价格,并交付相应的购股款项。《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以
及期权持有者的交易信息等。
    (二)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行权数额、行权资格与行权条件审
查确认;
    (三)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确定后,公司向证券交易所
提出行权申请,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四)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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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四、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
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
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
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
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
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草案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
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授予价格的情形。
    (二)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草案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
大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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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注销其相应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
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
规定行权/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
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公司确定本期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
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
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
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五)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债务。
    (六)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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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者用
于偿还债务。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
    (七)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
于离职前将尚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交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八)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九)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
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
相关事项。
    (十)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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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
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授予条件或行权/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期权已行权的、限
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
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
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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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
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
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
票已解除限售部分和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
票已解除限售部分和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股票期
权/限制性股票可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可
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
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不再纳入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
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
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
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行权/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继
承人应当先向公司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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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回购注销。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的规
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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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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