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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讯飞鸿: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6-18  

						证券代码:300213             证券简称:佳讯飞鸿          公告编号:2019-042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6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6 月 16 日 15:00 至 2019 年 6 月 1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董事
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林菁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共 16 人,代表股份
194,668,4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98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 6 人,所持股份 194,088,3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00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所持股份 58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983%。关联股东未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
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
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4,416,9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08%;
反对 25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2%;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368,9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2012%;反对 25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3.798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2、《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4,190,6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46%;
反对 47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54%;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142,6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7830%;反对 47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7.217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4,416,9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08%;
反对 25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2%;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368,9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2012%;反对 25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3.798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姚启明、王源律师进行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关于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