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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科化学: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18-07-20  

						 证券代码:300214          证券简称:日科化学        公告编号:2018-053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原告:唐守余

    被告:孙兆国

    被告: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金额:人民币65,286,000元

    (三)案件基本情况

    1、2011 年 2 月 22 日,唐守余和孙兆国双方签订《股权担保书》,约定若
日后唐守余不能足额取得 270 万股股东权益或因公司或赵东日的原因致使唐守
余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或孙兆国不能及时将上述股票办理流通手续或不能将售出
股票款支付给唐守余时,孙兆国将等额股票无偿转让给唐守余,作为对唐守余的
补偿。2016 年 5 月 4 日,唐守余将孙兆国诉至沂源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孙兆
国履行《股权担保书》约定的义务。2016 年 12 月 12 日,孙兆国以公司与本案
有利害关系为由向沂源县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沂源县人民法
院追加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随后公司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山东省沂源县人
民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6)鲁 0323 民初 1204 号之二、
(2017)鲁 03 民辖终 121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
议。2017 年 7 月 5 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 03 民辖 18
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已经超过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对一
审案件的管辖范围。裁定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1 日收到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鲁 03 民初 191 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孙兆国、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
限公司银行或信用社存款 65,286,000.00 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公司
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账号:242901733058)中的
部分资金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被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冻结额度为
1,500 万元。

    2、2018 年 2 月 10 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根据(2017)鲁 03 民初 19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兆国将其所持有的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810 万股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过户登记至原告唐守余名下。

    (二)如被告孙兆国不能向原告唐守余足额过户上述股份,不足部分应按判
决确定的股权交割日(过户登记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平均收盘价格赔偿原
告唐守余相应的经济损失。

    (三)被告孙兆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唐守余股份分红收益
2025000.00 元。

    (四)驳回原告唐守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68230.00 元、诉讼保全费 5000.00 元,共计 373230.00 元,由
被告孙兆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

    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孙兆国向山东
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关于本次诉讼的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关于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57)、于 2018 年 3 月 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关于
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2)、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鲁民终 1026 号《民事
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孙兆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
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68230 元,由上诉人孙兆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终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直接影响。公司将积
极协调处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权益,尽快恢复被冻结账户资金正常状态。

   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公司提醒广大投资
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一节“重
大诉讼和仲裁”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 1026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