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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科化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2018-11-30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日科化学

股票代码:300214




信息披露义务人:赵东日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恒公路勇士生活区

通讯地址:山东省昌乐县英轩街 3999 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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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
益变动报告书》的相关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东日科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
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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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6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7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8

第八节   备查文件...................................................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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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赵东日

      一致行动人           指   赵东升

日科化学、上市公司、公司   指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214
本报告书、本权益变动报告
                           指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书
                                赵东日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日科化学
     本次权益变动          指   36,807,596股股份给济南鲁民投金湖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的行为
                                《赵东日与济南鲁民投金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15号准则》          指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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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                           赵东日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703051964****6212
住所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恒公路勇士生活区
通讯地址                       山东省昌乐县英轩街 3999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否

       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姓名                           赵东升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707251959****0013
住所                           山东省昌乐县孤山街 59 号
通讯地址                       山东省昌乐县英轩街 3999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之前关系说明

       赵东日为日科化学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东升系赵东日之兄,二者构
成一致行动关系,二人合计持有日科化学 154,753,714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为 36.34%。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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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权益变动目的

    为整合各方优势和资源,推动产业链的健康发展和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进
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赵东日先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为日科化学引进战略投资方。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减少其在上
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
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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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赵东日先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出售其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
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赵东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从 36.34%下降至27.70%,本次股份变动比例为8.64%(下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赵东日先生持有日科化学股份
147,230,382股,占日科化学总股本的34.58%,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数量为
87,500,000股;赵东升持有日科化学股份7,523,332股,占日科化学总股本的
1.77%,上述两人合计持有日科化学股份154,753,714股,合计持股比例为36.34%。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赵东日先生持有日科化学股份
110,422,786 股 , 占 日 科 化 学 总 股 本 的 25.93% ; 赵 东 升 持 有 日 科 化 学 股 份
7,523,332股,占日科化学总股本的 1.77%,上述两人合计持有日科化学股份
117,946,118股,合计持股比例为27.70%。

     赵东日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
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截止《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2018年11月2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累计质押股
份数为87,50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9.43%,占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为20.55%;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110,422,786股限售股。除上述情况外,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8 年 11 月 28 日,金湖投资与赵东日在山东省济南市签订了《股份转让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协议转让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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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转让方):赵东日

      乙方(受让方):济南鲁民投金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整体安排


2.1     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持有的上市公司 36,807,596 股股份及标
        的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
        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
        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2.2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经协商确定为 7.04 元/股,交易对价合计为人民币
        259,125,475.84 元(大写:贰亿伍仟玖佰壹拾贰万伍仟肆佰柒拾伍元捌
        角肆分)。


2.3     甲方确认其所持标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除已经质押的 500 万股股
        份,其余股份当前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3. 付款及和交割安排


3.1     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对价具体支付及交割安排如下:


      (1) 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签署后 2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双方开立的
           共管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支付 25,912,547.58 元(大写:贰
           仟伍佰玖拾壹万贰仟伍佰肆拾柒圆伍角捌分)定金(即交易对价的
           10%)。在取得深交所关于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文件后,该笔定金即自
           动转为本次股份转让的等额交易对价款,乙方应当配合甲方解除对该
           笔资金的共管。


      (2) 乙方向共管账户支付定金后 2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向深交所提
           交办理确认本次股份转让合规性的申请文件,且甲方应当确保上市公
           司及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合法合规。


      (3) 在取得深交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文件后 3 个工作日内,乙
           方应当向甲方账户(不限于共管账户)支付 103,650,190.34 元(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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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亿零叁佰陆拾伍万零壹佰玖拾元叁角肆分)的股份转让款(即交易
           对价的 40%)。


      (4) 甲方应当在上述 103,650,190.34 元(大写:壹亿零叁佰陆拾伍万零壹
           佰玖拾元叁角肆分)股份转让款支付完成后 2 个工作日内,向中登公
           司提交办理股份过户的所需文件,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
           如需乙方协助的,乙方应予以配合。


      (5) 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后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
           账户(不限于共管账户)支付剩余 129,562,737.92 元(大写:壹亿贰
           仟玖佰伍拾陆万贰仟柒佰叁拾柒元玖角贰分)的股份转让款(即交易
           对价的 50%)。

4. 过渡期间安排


4.1     过渡期内,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有权选择终止本次交易:


      (1) 上市公司存在与披露信息不一致的事项及或有事项,可能导致上市公
           司产生 1000 万元以上重大损失;或上市公司存在未披露的对外担保或
           已签署的协议,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承担 1000 万元以上或有负债的;


      (2) 上市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上市公司的并表子公司)存在未披露事项,可能影
           响上市公司未来 3 年的资本运作(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份、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设立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股权激励、发行公司债券
           及资产支持证券等)的;


      (3) 甲方存在任何情形将导致本次股份转让不符合深交所或者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或监管要求的;


      (4) 标的股份存在或产生质押、冻结、查封或者限售权利负担(本协议已
           予以明确的除外),可能影响本次股份转让的具体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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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未经乙方同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其他
           方式增大其在上市公司所持权益比例;


      (6)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经乙方判断认为可能对上
           市公司经营产生损害,或者可能对乙方产生不利影响;


      (7) 上市公司存在其他未披露事项可能影响到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


       如乙方在上述任一情形下选择终止本次交易的,应于确定了解相关事项后 2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甲方明确的违约事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
       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核对相关事项的真实性,并陈述意见。若乙方认为甲方
       陈述的意见不成立,则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不同意陈述意见的函后 5 个工作
       日内将定金双倍返还给乙方,并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全部其他款项。


4.2     若在交割日前,如未发生前述 4.1 条所约定的情形但乙方擅自终止本次交
        易,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已经支付的定金,但应当于 3 个工作日内返还乙
        方已经支付的其他款项;如甲方擅自终止本次交易,则应当于 3 个工作日
        内将定金双倍返还给乙方。

5. 交割日后事项安排


5.1     自交割日(包含当日)起,标的股份即为乙方所有。标的股份对应的上市
        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及此前年度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乙方享有。


5.2     甲方应当确保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按照上市公司的章程规定在届满后
        进行整体换届选举并完成相应工商变更。


5.3     控制权


      (1) 在甲方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及其一致
           行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等方式)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所持权
           益比例;否则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对价的 20%作为
           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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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方承诺,若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拟谋求上市公司控
           制权的情形下,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通过与该等
           主体之间进行股份转让、表决权委托、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者任何其
           他方式,增大该等主体对上市公司享有权益的比例;否则,乙方有权
           要求甲方无条件停止相应行为,甲方拒不停止的,乙方有权按照本协
           议第 5.6 条约定的方式及价格,要求甲方进行股份回购并向乙方支付
           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对价的 20%作为违约金。


5.4     损失承担


      (1) 如因交割日之前甲方或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侵害
           上市公司利益之行为,或因交割日前甲方原因(不包括其作为上市公
           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行为)导致的上市公司存在未披露的诉讼、仲裁、
           纠纷或争议、行政处罚、负债、对外担保及其他或有负债等事项,导
           致上市公司遭受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上市公司相应损失,乙方因此遭
           受任何损失的,甲方亦应当赔偿。


      (2) 除上述情形外,如因交割日之前存在或发生的未披露事由,导致上市
           公司在交割日后产生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直接
           或间接损失。


5.5     不竞争


      (1) 未经乙方的书面许可,甲方及其近亲属不能单独或与他人共同、直接
           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同类的、相似的
           或处于竞争关系的业务(下称“竞争性业务”),亦不得直接或间接地
           在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性业务的实体中持有任何权
           益,或向其提供任何顾问或咨询服务,或在其中兼职,或从事其他有
           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


      (2) 甲方应当保证,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上市公司当前管理层人员应当与
           上市公司签署为期 5 年的《竞业禁止协议》,非经乙方同意,在上市公
           司或其子公司的任职时间不得少于 5 年,且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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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自己从事或帮助他人
           从事的方式)。


5.6     交割日后、甲方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若出现下述情形的,乙方
        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不低于本次股份转让价格加上年化 8%的利息”的价
        格,回购其所持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并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对价的 20%
        作为违约金:


      (1) 上市公司(包括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并表子公司)存在未披露事项,可能影响上市公司未来 3 年
           的资本运作(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设
           立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股权激励、发行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等)
           的;


      (2) 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未经乙方同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其他
           方式增大其在上市公司所持权益比例;


      (3)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经乙方判断认为可能对上
           市公司经营产生严重损害且事先告知甲方其判断,但甲方或其一致行
           动人投赞成票的;上市公司存在与披露信息不一致的事项及或有事项,
           导致上市公司产生 1000 万元以上损失或减值;或上市公司存在未披露
           的对外担保或已签署的协议导致上市公司承担 1000 万元以上或有负
           债的。


5.7     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之前,若因未披露的交割日前即发生或存在的事项,
        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被强制退市的情形,乙方有权要
        求甲方回购乙方所持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回购价款=乙方取得所持上市公
        司全部股份所支付全部资金成本×[1+(资金成本支付日期-回购价款支付
        日期)/365×8%]。


5.8     甲乙双方同意,若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山东民营联合投资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的管理层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发生半数以上人员发生变更,甲方
        有权回购乙方通过本次股份转让所取得的标的股份,回购价款=本次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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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乙方所支付交易对价×[1+(收购价款支付日期-回购价款支付日期)
       /365×8%]。


5.9    若在回购发生前上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等除权事项,则应当相应调整
       回购的股份数量。

6.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6.1 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6.2 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增加或删除需以书面方式进行。


6.3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双方一致书面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7. 违约责任


 7.1    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
        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及保证失实或有误,则该
        方即被视作违约。


 7.2    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和/或向守约
        方支付全面、足额的赔偿金,该等赔偿金包括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
        赔偿,并同时支付承担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对价的 20%作为违约金。


 7.3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诺或保证,导致本次交易目的无法
        实现,均视为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
        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并承担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对价的 20%作为违约金。


 7.4    若甲方拒绝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办理标的股份交割的,除非得到乙方许可
        延期办理,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完成交割义务,且
        甲方每延迟交割一天,应向乙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
        金,并承担乙方产生的所有损失。


 7.5    延期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价款支付义务或资金返还义务,或者延期履行
        协议签署、申请深交所出具确认意见、申请中登公司办理股份交割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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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的,每延期一日,延期一方应当按照本次交易对价的万分之一向对方
          支付违约金,该等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其他违约责任的承担。


 7.6      若因甲方原因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标的股份的交割或申请深交
          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且逾期履行超过 30 日的,或者因甲方
          原因无法履行标的股份的交割义务的,乙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解除本协议,要求甲方在 5 个工作日内双倍返还定金、返还乙方所支付
          的全部款项及其资金成本,向乙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对价的 20%作
          为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产生的所有损失。


 7.7      若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超过 30 日的,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解除本协议,已经收到的定金不予退还,如届时标的股份已经导致过户
          至乙方名下,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签署必要文件并办理必要过户手续,
          将标的股份返还至甲方。

       五、前次权益变动情况

       2017年7月26日,因日科化学向信息披露义务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导致其持有日科化学股份数量由126,417,768股增加至147,230,382股,持股比例
由31.21%增加至34.58%,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
登的相关公告。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除了上述《股份转让协议》之外,本次交易无其他附加条件,信息披露义务
人和交易对方就股份表决权、股份锁定等不存在其他安排。

       七、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无需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八、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赵东日持有日科化学股份 147,230,382
股,占日科化学总股本的34.58%,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济南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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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金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持有日科化学股份;济南鲁民投金湖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之一致行动人山东鲁民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鲁民投点金
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日科化学股份25,548,751股,占日科化学总股本的
6.00%。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赵东日先生持有日
科化学股份 110,422,786股,占日科化学总股本的25.93%,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济南鲁民投金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日科化学股份
36,807,596股,占日科化学总股本的8.64%,为日科化学持股5%以上股东;济南
鲁民投金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一致行动人山东鲁民投企业管理有限公
司通过鲁民投点金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日科化学股份25,548,751股,占日
科化学总股本的6.00%,济南鲁民投金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其一致行
动人合计持有日科化学股份62,356,347股,占日科化学总股本的14.64%。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发生变更。因此,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
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
形。本次交易对日科化学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产
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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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起前六个月内,除本次披露的减持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
人赵东日不存在买卖日科化学股份的情况,赵东日之一致行动人赵东升买卖日科
化学股份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时间   减持均价(元/股) 减持股数(股)   减持比例

                       2018-09-10            4.520         106,000        0.025%
                       2018-09-12            4.554         236,300        0.055%
                       2018-09-13            4.576         519,600        0.122%
                       2018-09-14            4.591         109,400        0.026%
 赵东升    竞价交易
                       2018-09-17            4.500         30,000         0.007%
                       2018-09-18            4.557         510,000        0.120%
                       2018-09-19            4.601         706,000        0.166%
                       2018-09-21            4.597         460,000        0.108%
  合计        --              --              --          2,677,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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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
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
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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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赵东日

                                                    2018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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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济南鲁民投金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股
份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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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所
上市公司名称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昌乐县
                                                    在地

股票简称       日科化学                             股票代码        300214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恒公路勇
               赵东日
人名称                                              务人住所        士生活区

                                                    有无一致行
拥有权益的股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                       有             无 □
                                                    动人
份数量变化     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人是否为上市                                        务人是否为
               是              否   □                              是             否 □
公司第一大股                                        上市公司实
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
(可多选)     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147,230,382 股
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比例:34.58%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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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后,信息披露
                 持股数量:110,422,786 股
义务人拥有权
                 持股比例:25.93%
益的股份数量
                 变动比例:8.64%
及变动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所持有公司股份
人是否拟于未
                 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来 12 个月内继
                 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续减持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 6 个
月是否在二级     是                否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是   □           否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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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   是   □     否     
除公司为其负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是   □       否   
准
               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
准
               注:本次协议转让不需要经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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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赵东日

                                                      2018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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