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电科院: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4-25  

						证券代码:300215         证券简称:电科院            公告编号:2018-030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4月24日下午14:00在公司(苏州市吴中区越溪前珠路5号)
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18年4月23日
15:00至2018年4月24日15:00期间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23日15:00至2018年4月24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3月3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方式向
全体股东发送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90,455,6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4894%。其中,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90,455,6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4894%;无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中小投资者,是除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胡德霖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
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
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报告》。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会议上作2017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90,455,63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

    其中,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参与投票。

    2、审议通过《2017 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90,455,63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

    其中,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参与投票。

    3、审议通过《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公司 2017 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 642,654,508.83 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16.13% ; 营 业 利 润 145,924,861.41 元 , 同 比 增 长 90.87% ; 利 润 总 额
145,214,862.06 元,同比增长 79.84%;实现净利润 126,407,441.68 元,较去
年同期增长 77.44%;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25,808,714.47 元,
较去年同期增长 78.02%。

    表决结果:同意 390,455,63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

    其中,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参与投票。

    4、审议通过《2017 年年度报告》及《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90,455,63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

    其中,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参与投票。

    5、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事前审核及同意,股东大会同意
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同意 390,455,63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

    其中,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参与投票。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
议案》。
    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母公司年初结存未分配利润为
330,447,504.48 元,2017 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117,376,060.97 元,提取 10%
法定盈余公积金 11,737,606.10 元,且因 2017 年度实施了 2016 年度权益分派,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394,378,222.56 元,
合 并 报 表 可 供 分 配 的 利 润 为 425,255,345.54 元 ; 资 本 公 积 金 余 额 为
723,075,698.54 元。
    公司 2017 年经营及盈利状况良好,为回报广大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
的经营成果,促进公司稳定发展,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预案为:以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758,322,487 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 元人民币(含税),合计人民币 75,832,248.70
元;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母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为 318,545,973.86
元,合并报表剩余未分配利润为 349,423,096.84 元。

    表决结果:同意 390,455,63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

    其中,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参与投票。

    7、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保障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特对《公司章程》中有关累计投票制的第八十二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具体修
订情况请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 390,455,63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

    其中,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参与投票。

    8、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增加公司收益,同意公
司(含子公司)使用任一时点合计不超过 3 亿元人民币的部分自有资金购买安全
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公司(含子公司)
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 3 亿元自有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 390,455,63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

    其中,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参与投票。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郁振华律师、黄非儿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原为: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的提
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
选人;

    (二)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

    (三)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候选人;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五)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或承诺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通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现《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修改为: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的提
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
选人;

    (二)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
    (三)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候选人;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五)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或承诺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选举二名以上(含二名)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并且,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通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