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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千山药机: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2018-03-16  

						证券代码:300216           证券简称:千山药机        公告编号:2018-073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千山药机”)近日收到宁
乡市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长沙市天
心区人民法院、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现将
公司本次涉及的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袁辉

   被告:刘华山、刘祥华、邓铁山、王国华、陈端华、千山药机。

   2、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460万元并支付截止至2018年1月12
日的利息45.38万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自2018年1月13日起按49.2万元/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
息,直至其清偿全部借款本金为止;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诉讼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

   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7年12月21日,被告刘华山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
整,用于资金短期周转,承诺于2017年12月29日前归还。被告刘祥华、邓铁山、王国
华、陈端华、千山药机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并在借据上签字,同意为被告刘华山上述债
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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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七个人帐户向刘华山的帐户支付借款2960万元,2017年12
月29日借款到期后,刘华山未能归还全部借款,仅归还了借款本金500万元,剩余2460
万元本金及利息未清偿。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未开庭审理。公司收到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2018
年)湘0124民初5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华山、刘祥
华、邓铁山、王国华、陈端华、千山药机名下银行存款2,505.38万元或查封、冻结价
值相当的财产。

   二、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申请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申请人:千山药机

   2、诉讼情况

   申请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于2018年1月29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
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千山药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扣押
其相应价值财产。

   3、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未开庭审理。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
年)沪0115财保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千山药机银行存
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三、案件三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胡菲

   被告:千山药机、湖南千山慢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山健康”)、
湖南乐福地医药包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乐福地”)、刘祥华、邓铁山、

                                     2
王国华。

   2、诉讼请求

   (1)被告千山药机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00万元及利息98万元,借款利息应按
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和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千山健康、湖南乐福地、刘祥华、邓铁山、王国华对被告千山药机上述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各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

   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7年12月6日,原告与六被告签订了《借款暨担保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千
山药机提供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30天,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4%,并约定千山健康、
湖南乐福地、刘祥华、邓铁山、王国华为千山药机在协议书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协议书签署后,原告委托赵林香向千山药机指定的刘华山帐户转帐了5000万元。
借款期限满后,千山药机未履行清偿本息的义务,其它被告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
向法院提起诉讼。

   4、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
粤0304民初137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1、千山药机需于2018年2月5日前向原告胡菲偿还本金5000万元、利息180万元、
律师费126.5万元、担保费153000元、诉讼费145850元,保全费5000元;

   2、千山药机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需向原告胡菲另行支付逾期利息;

   3、千山健康、湖南乐福地、刘祥华、邓铁山、王国华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4、被告千山药机、千山健康、湖南乐福地、刘祥华、邓铁山、王国华履行完毕上
述付款义务后,原告胡菲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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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公司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执2486号《限期
履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2018)粤0304民初1373号《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
法院民事调解书》已于2018年1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告逾期未履行义务,申
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国华名下“千山药机”股票
550万股并决定处分上述股票,以偿还本案债务。法院限六被告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七日内履行债务,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处分上述房产,所得款项用于清偿本案债
务。

   四、案件四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申请人:湖南顺新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千山药机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贷款本金2,011,876.38元;

   (2)请求判令被告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4.35%/年)支付自2018年2月起至
被告全部清除全部债务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费(截至2018年2月的资金占用损失费
为750元);

   (3)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

   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之间长期存在钢材贸易关系,并签订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
   采购钢材,货款按约结算,在合同生效后3天内,被告支付合同总额30%的货款,
   货物验收后,被告支付合同总额60%的货款,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半年,质保
   金在质保期满后付清。然后被告至今尚欠原告2,011,876.38元货款。根据合同约
   定,被告应于2018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888,243.5元,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
   构成违约。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4、判决或裁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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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未开庭审理。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2018)湘0103民初10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千山药机
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五、案件五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行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千山药机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共计人民币2,198,446.16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12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自2015年至2017年,原被告双方多次签订《外购件采购合同》,约定原告为
   被告的外购件材料的供应商,双方对供应商品的名称、型号、单价、交付与验收、
   供货方式、结算及付款时间等均作了约定。合同成立后,原告依合同约定时间、
   产品质量、数量交付材料给被告,被告验收合格并使用。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进
   行结算,截止2018年3月5日被告仍欠原告2,198,446.16元。原告催讨未果,提起
   诉讼。

   4、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未开庭审理。公司收到了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传
票》、《民事诉状》等法律文件。

   六、案件六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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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千山药机、湖南千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山投资”)、刘祥华、
  陈端华、刘华山、唐志红、湖南乐福地、千山健康

  2、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千山药机提前偿还股权收益权收购价款人民币贰亿元整;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千山投资、刘祥华、陈端华、刘华山、唐志红、湖南乐福
  地、千山健康对上述股权收益权收购价款以及收购溢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依法判决原告就被告千山健康抵押给原告的厂房、房产享有优先受偿
  权;

  (4)请求依法判令所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一切费用。

  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6年1月21日,原告与被告千山药机、湖南乐福地签订《股权收益权转让协
  议》。原告在支付人民币贰亿元整的股权收益权转让价款后享有标的股权的股权
  收益权。同日,原告与被告千山药机签订《股权收益权收购协议》。合同约定千
  山药机负有无条件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条件收购标的的股权的义务。收购价款
  包括收购基本价款人民币贰亿元整和收购溢价款两部分。收购溢价款以收购基本
  价款为基础,按8%/年计算。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1月30日支付给千山药机
  人民币贰亿元整股权收益权转让价款。

         2016年1月21日,原告分别与千山投资、湖南乐福地、千山健康、刘祥华、陈
   端华、刘华山、唐志红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以上各方为《股权收益权收购协
   议》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股权收益权收购协议》签订后,由于千山药机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原
 告的债权存在极大的风险,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提前收回全部股权收益权收
 购价款。

   4、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未开庭审理。公司收到了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湘01民初577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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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收到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的资料。

   八、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前述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但未开始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董事会将
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九、备查文件

   1、《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传票》、《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民
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湘0124民初520号】;

   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年)沪0115财保80号《民事裁定书》;

   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限期履行通知书》【(2018)粤0304执2486
号】、《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粤0304民初1373号;

   4、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起
   诉状》;

   5、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诉状》;

   6、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577号《应诉通知书》、《民事
起诉状》。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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