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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千山药机: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18-09-07  

						证券代码:300216           证券简称:千山药机             公告编号:2018-196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千山药机”)收到安徽省合
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现将公司本次涉及的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8年5月2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中披露了安徽兴
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泰典当”)诉被告千山药机、吴诗业、刘祥华、陈端
华、刘华山典当合同纠纷一案。公司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初
347号《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 01 民初 347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千山药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兴泰典当支付当金 5000 万元、
综合费用 268 万元(5000 万元×1.2%/30 天×134 天)、实现债权费用 33 万元(5 万元+28
万元),并支付自 2018 年 5 月 6 日起以 50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至该 5000 万
元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原告兴泰典当对被告吴诗业名下的远东恒信融资租赁(珠海)有限公司 18000
万股权经变卖、拍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最高额 5000 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刘祥华、陈端华、刘华山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千山药机所负债务
在最高额 50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祥华、陈端华、刘华山承担保证
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千山药机追偿;
   (四)驳回原告兴泰典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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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受理费 307,067 元,由被告千山药机、刘祥华、陈端华、刘华山、吴诗业负担
305,067 元,原告兴泰典当负担 200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千山药机、刘祥华、
陈端华、刘华山、吴诗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支付上述款项。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收到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的资料。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履行相应的义务,将对公司利润造
成一定的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
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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