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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千山药机: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18-09-28  

						证券代码:300216           证券简称:千山药机           公告编号:2018-200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千山药机”)收到浙江省湖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湖
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现将公司本次涉及的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一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8年4月3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2018年5月9日披露了《关于
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中披露了湖州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
千山药机、刘祥华、陈端华、刘师宏、刘华山、周大连、湖南千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湖南千山医疗”)、湖南乐福地医药包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乐福
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5执154号
《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 05 执 154 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
    被告与湖州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作出的(2018)浙 05 民初 18 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
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18 年 9 月 18 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
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令被告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3 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
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标的 70,195,900 元及利息,如计付利息详见判决书主
文;(2)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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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
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3)支付执行费 137,595.9 元。
    (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未按本通知履行的,被告应当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
财产情况。报告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
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四)如被告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将不履行义务的
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
络和法院公告进行曝光;(2)向金融机构和工商、房管、税务、国土等部门通报;向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限制出境;(3)视情限制被告实施高消费行为;(4)
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
    (五)如被告有下列规避执行行为之一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被告予以罚款、
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2)拒绝报
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3)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
供执行的财产;(4)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手段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5)违反限
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6)为逃避执行而长期下落不明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7)
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
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
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
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虛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
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七)如被告已按本通知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请及时联系本案执行员并
提供相应依据。因未及时提供相应依据导致法院重复执行产生的后果,由被告自行负责。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5执154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千山药机、刘祥华、陈端华、刘师宏、刘华山、周大连、
湖南千山医疗、湖南乐福地名下的70,333,495.9元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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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

    (二)对被执行人千山药机、刘祥华、陈端华、刘师宏、刘华山、周大连、湖南千
山医疗、湖南乐福地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
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支付上述款项。

   二、诉讼二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8年2月9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中披露了付金英诉被告
刘华山、周大连、千山药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018)湘0111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8)湘 0111 民初 356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
容为:
   (一)被告刘华山、周大连、千山药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5 日内向原告付金英连
带支付 800 万元及利息(以 8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自 2017 年 11 月 17 日计算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刘华山、周大连、千山药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5 日内向原告付金英连
带支付律师费 50 万元;
   (三)驳回原告付金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
72,280 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 36,140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41,140 元,由
被告刘华山、周大连、千山药机连带承担。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支付上述款项。

   三、诉讼三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8年8月3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中披露了熊斐伟诉被告千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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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机、湖南千山慢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山健康”)、湖南乐福地、刘祥
华、陈端华、刘师宏、刘华山、周大连、邓铁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司收到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执40713号《执行裁定书》、《限期履行通知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 0304 执 40713 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
容为:
   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千山药机、千山健康、湖南乐福地、刘祥华、陈端华、
刘师宏、刘华山、周大连、邓铁山的财产(以人民币 34,259,800 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 0304 执 40713 号《限期履行通知书》主
要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熊斐伟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 0304
民初 378 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
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18 年 8 月 17 日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被告自本通知送达之
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
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已于 2018 年 1 月 5 日
以(2018)粤 0304 民初 378 号案件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样华名下“千山药机”股票共计
51,600,381 股,查封了被执行人邓铁山名下“千山药机”股票共计 11,856,000 股。被
告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于 10 月 29 日起六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处分上述部分股票(刘祥
华名下“千山药机”股票 1,792,381 股、邓铁山名下“千山药机”股票 2,420,300 股),
以清偿本案债务。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支付上述款项。

   四、诉讼四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8年7月5日披露了《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
中披露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长沙分行”)诉被告千
山药机、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刘祥华、陈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
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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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 01 民初 2259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千山药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长沙分行贷款
本金人民币6,0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5月21日为
357,170.31元,此后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千山药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夏银行长沙分行律师
代理费损失150万元;

   (三)原告华夏银行长沙分行有权以被告千山药机提供的抵押物即被告千山药机
名下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板仓路以东工业厂房“长房权证星字第709000289号”、
“长房权证星字第709000290号”权证项下的房产对人民币5,400万元的主债权本金及对
应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优
先受偿;

   (四)被告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千山药机在本判决书第(一)、
(二)项中的主债权本金3,000万元及对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
费用承担连带清偿义务;被告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
被告千山药机追偿;

   (五)被告刘祥华、陈端华对千山药机的本判决书第(一)、(二)项支付义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祥华、陈端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千山药机追偿;

   (六)驳回原告华夏银行长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
358,5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63,586元,由被告千山药机、湖南新中制药机
械股份有限公司、刘祥华、陈端华共同负担。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支付上述款项。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收到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的资料。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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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将依据上述《执行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履行相应的义务,
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的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
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5执154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
书》;

   2、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1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

   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执40713号《执行裁定书》、《限
期履行通知书》;

   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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