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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千山药机: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18-11-09  

						证券代码:300216           证券简称:千山药机           公告编号:2018-239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千山药机”)收到湖南省长
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现将公司本次涉及的有
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一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中披露了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星沙支行”)诉被告千山药机、湖
南千山慢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山健康”)、刘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
案的基本情况。近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 01 民初 619 号
《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千山药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星沙支行借款本
金49,375,700元,利息及罚息324,318.15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2月8日,从2018
年2月9日起至归还之日的利息及罚息比照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但年利率不能超过24%);

   (二)被告刘祥华、千山健康对本判决第一项中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刘祥华、千山健康承担上述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千山药机追偿;

   (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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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受理费290,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95,300元,由被告千山药机、
刘祥华、千山健康承担。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支付上述款项。

   二、诉讼二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中披露了中国银行
星沙支行诉被告千山药机、千山健康、刘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基本情况。近日,
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 01 民初 620 号《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星沙支行与被告千山药机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二)被告千山药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星沙支行借款
本金135,000,000元,利息及罚息1,080,450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2月8日,从
2018年2月9日起至归还之日的利息及罚息比照双方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计
算,但年利率不能超过24%);

   (三)若被告千山药机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原告中国银
行星沙支行有权行使抵押权,依法折价、拍卖、变卖被告千山健康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长
沙县东六线以东、人民东路以南的大数据中心1号楼101、倒班楼101、1号厂房101、3
号厂房101、4号厂房101、5号厂房、机房101等6栋在建工程及所在整宗土地使用权(长
国用2016第2452号),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银行星沙支行优先受偿,所得价款超过债权
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千山健康所有。

   (四)被告刘祥华对在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祥华
承担上述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千山药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22,2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727,202元,由被告千山药机、
刘祥华、千山健康承担。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支付上述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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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诉讼三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中披露了深圳市诚正
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千山药机、刘祥华、 陈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基本情
况。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湘0305民初3838号《民事判
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湘0305民初383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为:

   (一)被告千山药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
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其中,利息为248,000元;
罚息和复利合并计算,以剩余借款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
年1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 被告千山药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
款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13,789元;

   (三)被告刘祥华、陈端华对被告千山药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
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千山药机追偿;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厦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3,727.1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8,727.14元,由被告千山药机、
刘祥华、陈端华共同负担。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支付上述款项。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收到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的资料。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履行相应的义务,将对公司利润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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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一定的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
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619《民事判决书》;

   2、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

   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湘0305民初383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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