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千山药机: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1-18  

						证券代码:300216          证券简称:千山药机              公告编号:2019-008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千山药机”)收到湖南省长
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现将公司本次涉及的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的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8年7月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2018
年9月2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上述公告中披露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长沙分行”)诉被告千山药机、湖南新中制药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刘祥华、陈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
民法院(2019)湘01执10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长沙分行与被执行人千山药机、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刘祥华、陈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的(2018)湘01
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长沙分行于2019年1月3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
条规定,责令被告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
下列义务:

   (一)被告应支付华夏银行长沙分行执行案款人民币61,857,170.3元;

   (二)被告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29,257元。

   以上共计61,986,427.3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延迟履行期间加倍
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1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支付上述款项。

   二、案件二的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2018年7月11日披露了《关
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2018年8月3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
进展的公告》。上述公告中披露了申请人广东粤财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苋生
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苋科技)、千山药机、广东千山医疗器械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千山”)、刘祥华、陈端华、 杨涛、张俐英融资租赁合同纠
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案字第13530 号仲裁裁决文书已裁决,内容如
下:

   (一)中苋科技向申请人支付全部租金69,326,775元;

   (二)千山药机在上述第(一)项裁决确定由中苋科技应付的款项范围内承担回购担
保责任,向申请人支付回购款;

   (三)广东千山对中苋科技就上述第(一)项裁决未能支付的款项在顺德西部生态产
业区启动区C-09-1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号:(2016)顺德区不动产权第2216000240
号] 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刘祥华、陈端华、杨涛、张俐英对上述第(一)项裁决确定由中苋科技应付的
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中苋科技、千山药机、广东千山、刘祥华、陈端华、杨涛、张俐英补偿申请
人律师费20万元;

   (六)中苋科技、千山药机、广东千山、刘祥华、陈端华、杨涛、张俐英补偿申请
人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67,738.39元;

   (七)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八)本案仲裁费480,088元由中苋科技、千山药机、广东千山、刘祥华、陈端华、
杨涛、张俐英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还,由中苋科技、千山药机、
广东千山、刘祥华、陈端华、杨涛、张俐英迳付申请人),申请人已预缴仲裁费901,464
元,退回421,376元给申请人。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执2397号《执行通知书》,
                                      2
主要内容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案字第13530 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由于被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被告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
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支付上述款项。

   三、案件三的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2019年1月4日披露了《关
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上述公告中披露了广东顺德科创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千
山药机合同纠纷一案。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执1544
号《执行通知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执1567号《执行通知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执1544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

    关于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千山药机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
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义务。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责令被告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
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将执行款489,561元主动汇入本院指定的账户并通知承
办法官或书记员)如逾期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执1567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

    被告与广东顺德科创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民初
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
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
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被告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
并承担延缓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延迟履行金]元及本案执行费157,925元。请将执行款
90,683,215元主动汇入本院指定的账户并通知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如逾期履行,本院将
依法强制执行。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支付上述款项。

   四、案件四的诉讼进展情况
                                      3
    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2018
年9月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上述公告中披露了万向信托有限公司诉
被告千山药机、刘祥华、陈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千山药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万向信托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98,900,962.78元,支付利息2,373,700元(截止到2018年4月18日)、复利11,727.28元以
及以98,900,962.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算自2018年4月18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
罚息;

    (二)被告千山药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万向信托有限公司律师费
270,000元、申请保全保险费5000元;

    (三)被告刘祥华、陈端华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刘祥华、陈端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湖千山药机追偿;

    (四)驳回原告万向信托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 ,15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571,152元,由原告万向信
托有限公司负担71,152元,由被告千山药机、刘祥华、陈端华负担500,000元;公告费
560元,由被告千山药机、刘祥华、陈端华负担。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支付上述款项。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收到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的资料。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若实施强制执行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的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董
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同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4
1、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执10号《执行通知书》;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执2397号《执行通知书》;

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执1544号《执行通知书》;

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执1567号《执行通知书》;

5、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