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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千山药机: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2019-03-15  

						证券代码:300216          证券简称:千山药机      公告编号:2018-037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千山药机”)收到湖
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法
律文件,现将公司本次涉及的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德支行(以下简称“长沙银行银德支行”)

   被告:千山药机、湖南乐福地医药包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乐福
地”)、刘祥华、陈端华、邓铁山、陈顺华

   2、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千山药机立即归还贷款本金24,000万元。

   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千山药机以贷款本金人民币24,000万元为基数,按
合同约定计算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千山药机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与复利。

   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就上述债权对千山药机抵押土地处置所得的价款享
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湖南乐福地、刘祥华、陈端华、邓铁山、陈顺华对千山
药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上述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评估
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所有


                                   1
费用。

   3、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与被告千山药机签订了《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合同约定千山药机向原告申请授信额度,最高授信额度为30,000万元,授信额度
使用期限自2015年12月22日至2020年2月21日止;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与千山药
机签订了《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千山药机向原告申请贷款,同日,原告依合
同约定向千山药机发放贷款金额20,0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5年12月23日至2019
年12月21日止;千山药机于2016年6月21日归还贷款本金50万元、于2016年12月21
日归还贷款本金50万元、于2017年9月21日归还贷款本金1,400万元、于2017年12
月21日归还贷款本金1,500万元,截止2018年1月20日合计归还本金3,000万元。原
告于2017年6月28日与千山药机签订了《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千山药机向原告
申请贷款,2017年7月5日,原告依合同约定向千山药机发放贷款金额7,000万元,
贷款期限自2017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4日止。上述合同就贷款的利息、逾期利息
罚息与复利的计算标准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2015年12月16日,千山药机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由千山
药机提供位于长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中轴东路以东、东十一线以西(产权证号为长
国用(2013)第3901号)和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中轴路以东、宝钢钢材配送公司
以南(产权证号为长国用(2015)第1756号)的土地使用权对千山药机在2015年12月
26日至2017年12月16日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在5,537.4万元的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
责任,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证号为长他项(2015) 第119号、(2015)第120
号)。

     2015年12月16日,被告刘祥华、陈端华、邓铁山、陈顺华与原告签订了《最
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上述被告对千山药机在2015年12月16日至2020年12月16日
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在20,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6月28日,被
告刘祥华、陈端华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刘祥华、陈端华对千
山药机在2017年6月29日至2018年7月30日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在7,000万元的范围
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8年1月8日,原告为确保贷款资金安全,经与千山药机和湖南乐福地协商,


                                   2
原告与湖南乐福地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湖南乐福地对千山药机在2015
年12月22日至2020年2月21日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在30,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上述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汇率损失、原告为实现债权和保证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其它所有应付费用等。

    原告依上述所签订的合同,依约足额向千山药机发放了两笔贷款27,000万元。
截止2018年1月20日两笔贷款尚欠本金为24,000万元。千山药机发布了公司股东股
权被冻结、公司实际控制人终止控制权转让、因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存在被实
施暂停上市风险、关于公司部分子公司股权被冻结、关于诉讼事项等公告。依据
借款合同条款,原告有权同时或分别行使下列权利:提前收回贷款本金、行使担保
权利、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鉴于千山药机涉及多起诉讼,严重影响到本合
同项下贷款本金归还及利息的支付,为保障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4、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已开庭审理。公司收到了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
法院(2018)湘01民初829号《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件,未收到判决
文件。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支付上述款项。

   二、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永州市融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州市融成典当”)

   被告:千山药机、刘祥华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千山药机、刘祥华归还借款本金7,000万元整。

   2)请求判令千山药机、刘祥华支付逾期偿还本金的逾期违约金420万元整,
本金及违约金共计7,420万元整。

   3)本案的诉讼费、实现贷款债权的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3、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3
   2017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千山药机向原告借款7,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9月29日至2017年10月9日,刘祥华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
担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现《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原告为维护
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4、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已开庭审理。公司收到(2018)湘01民初349号之
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冻结千山药机、刘祥华的银行存款7,420万元,
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垫付。

   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1)由被告千山药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永州市融成典当支付借
款本金7,000万元及利息46.2万元;

   2)由被告千山药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永州市融成典当支付逾
期付款违约金420万元(暂计算至2018年1月10日,剩余逾期违约金以7,000万元借
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8年1月1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3)被告刘祥华对原告千山药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驳回原告永州市融成典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1.28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1.78万元,由被告千
山药机、刘祥华共同承担。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支付上述款项。

   三、案件三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江中财拍卖行有限公司



                                   4
   被告:千山药机、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制药”)、
刘祥华、刘华山、陈端华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千山药机立即归还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2,400万元及利息
8,115,306元(利息分段算至2018年9月19日,2018年9月20日之后的利息继续以未
清偿本金为基数以每月2%的标准计算至本金全部结清之日止),违约金3,211,531
元,上述金额总计为35,326,837元人民币。

   2)依法判令被告新中制药、刘祥华、刘华山、陈端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上述五被告承担。

   3、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千山药机在2017年11月7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出借5,000
万元人民币给千山药机用于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借款利率为2%/月,借款期限
为14日,自2017年11月8日至2017年11月21日,千山药机逾期还款的,需按欠款
本息的1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诉讼标的额的3%向原告支付律师费。诉讼管辖
法院为甲方(即本案原告)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被告新中制药、刘祥华、
刘华山、陈端华签署连带保证承诺函,为千山药机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7年11月8日,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5,000万元款项的义务,2017年11月21
日借款期限到期,千山药机未归还借款构成违约。2017 年12月27日千山药机归
还了2,600万元本金,尚有2400万本金未归还,违约状态持续至今。原告为维护
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4、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尚未庭审理。公司收到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8982号《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
文件。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支付上述款项。



                                   5
   四、案件四的诉讼情况

   公司于2018年4月21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2018年7月11日披露
了《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中披露了广东顺德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以下简称“顺德农商行杏坛支行”)诉被告
广东千山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千山医疗”)、千山药机、 刘
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审被告广东千山医疗因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
人民法院(2018)粤06民初40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相关情况如下:

   1、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广东千山医疗

   被上诉人:顺德农商行杏坛支行

   2、诉讼请求

   将原审判决第一项利息部分改判为以5,3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10日起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125%支付利息,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上诉费用。

   3、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原审判决内容超出被上诉人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违反不诉不理的基本诉讼
原则。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上诉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并未要求上
诉人承担违约责任,也未要求支付罚息和复利,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罚息和复利,
违反不诉不理的诉讼原则,依法应予改判。

  4、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已开庭审理。公司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粤民终2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248.59元,由上诉人广东千山医疗
负担。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支付上述款项。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6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收到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的资
料。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文件履行相应的义务,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的影响。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
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829号传票、《民事起诉状》。

   2、融成典当民事起诉状、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349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18)湘01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

   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8982号《传票》、《民事起诉
状》。

   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233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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