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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电热: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7年8月)2017-08-21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日常经营

重大合同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披露管理水平和

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 7 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 号》、《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事业部、各分(子)公司,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

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是指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产品

或者商品、提供劳务、承包工程等并以明确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法律文件,

包括协议、合约、契约、订单、确认书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合同”是指:

    (一)合同金额达到 2000 万元(含本数),且其签订和履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

生重要影响的合同;

   (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以上(含本数)的合同;
   (三)合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含本数)

的合同。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产生较大影响的合

同。



    第五条      公司签署的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

时公告:

       (一)合同金额达到 2000 万元(含本数),且其签订和履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

生重要影响的合同;

   (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以上(含本数)的合同;
   (三)合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含本数)

的合同。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产生较大影响的合

同。

    第六条     公司在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临时公告中,需充分披露以下事项:

    (一)合同签署时间;

    (二)交易对方情况,包括交易对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主营业务、

成立时间、最近一年又一期公司与交易对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交易对方为境外法律主体的,还应当以中外文对照披露交易对方的名称和注册地址等信息;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履行风险提示等内容;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参加工程施工、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或合同履行

预计产生的收入、净利润达到本制度第四条所述标准之一的,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

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提示性公告,

披露中标公示的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示媒体名称、招标人、项目概况、项目金额、项

目执行期限、中标单位、公示起止时间、中标金额、中标事项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关于获得中

标通知书存在不确定性和项目执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等事项的风险提示。

    第八条     公司在后续取得中标通知书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及时

披露项目中标的有关情况。如公司在公示期结束后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需及时披露进展

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第九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或合同

履行中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

同履行的进度、已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应收账款回款、影响重大合同履行的各项条件是否发

生重大变化,是否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风险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签署的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总收入 10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1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除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公司董事会应对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分析判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如有)应对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出具专项意见。公司应当在重大合同公告中披露董事

会的分析说明和保荐机构(如有)的结论性意见,并在指定网站披露保荐机构意见全文。

    (二)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以下内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1、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的真实性;

    2、交易对手方是否具备签署合同的合法资格;

    3、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公司应当在重大合同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并在指定网站披露法律意见书

全文。
    第十二条     公司签署涉及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框架协议,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内容和格式披露框架协议相关内容,待签署正式合同后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内容和
格式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交易对手方签署的同一类别的日常经营合同,
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四条所述标准的,应当及时以列表的方式汇总披露每一份合同的签署时间、
交易对方名称、合同金额、合同标的等。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
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照要求进行披露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应当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豁免披露涉密信息或者申请对涉密信息脱密处理后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重大合同公告时,参照《创业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 4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报备相关事项》的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及其近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号

码等相关信息,并在重大合同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及

其近亲属从知悉该事项至重大合同公告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自查结果。

    第十六条     公司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应当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确有需要申请停牌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时,依据《公司章程》

和其他有关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