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东方电热: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2017-08-3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东方电热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强                   联系电话:0512-62938568

 保荐代表人姓名:文毅荣                 联系电话:0512-6293856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6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是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4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2017 年上半年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2)培训日期                                2017 年 6 月 2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再融资政策的最新变化以及对公
                                        司的要求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无                 不适用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        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构配合良好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无                 不适用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谭        是         不适用
  荣生先生、谭伟先生、谭克先生承
  诺:自东方电热在境内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
  次公开发行前其持有的东方电热
  股份,也不由东方电热回购该等股
  份;上述承诺期届满后,如本人仍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
  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
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的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
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
过 50%。
2.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谭       是   不适用
荣生先生、谭伟先生、谭克先生承
诺:本人(包括本人控制的全资、
控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下同)
目前未从事与东方电热所经营业
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与东方电热
不构成同业竞争;本人将不以任何
方式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东方
电热所经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
成竞争的业务,以避免与东方电热
构成同业竞争;如因本人违反本承
诺函而给东方电热造成损失的,本
人同意全额赔偿东方电热因此遭
受的所有损失。
3.2010 年 2 月 1 日,公司控股股    是   不适用
东暨实际控制人谭荣生先生、谭伟
先生、谭克先生承诺:若应有权部
门的要求或决定,公司需为职工补
缴住房公积金、或公司因未为职工
缴纳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
或损失,愿在毋须公司支付对价的
情况下承担所有相关的金钱赔付
责任。
4. 2010 年 5 月 11 日,公司控股股   是   不适用
东暨实际控制人谭荣生先生、谭伟
先生、谭克先生承诺:若公司因有
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需补
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失
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
育保险),或因社会保险费事宜受
到处罚,或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
式提出有关社会保险费的合法权
利要求,谭荣生、谭伟、谭克三人
将无条件全额承担经有关政府部
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需由公司补
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和罚款或赔
偿款项,全额承担被任何相关方以
任何方式要求的社会保险费和赔
偿款项,以及因上述事项而产生的
由公司支付的或应由公司支付的
所有相关费用。
5. 2010 年 3 月 30 日,公司控股股   是   不适用
东暨实际控制人谭荣生、谭伟和谭
克出具了《关于不占用公司资金的
承诺》承诺:自承诺出具之日起,
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
公司的规定,不以占用公司资金等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并确保关联方
不以占用公司资金等方式损害公
司利益。一旦获悉存在损害公司利
益的情况,将主动停止并纠正损害
公司利益的行为,或者协助公司确
保其他关联方停止并纠正损害公
司利益的行为,并承担公司因此造
成的损失。
6. 2010 年 5 月 30 日,公司控股股    是            不适用
东暨实际控制人谭荣生、谭伟和谭
克出具了《关于切实保证股份公司
分红能力的承诺》,作为公司的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了保证公
司上市以后的持续分红能力,承
诺:在作为公司和镇江东方电热有
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期间,不对镇
江东方电热有限公司的现行公司
章程中的分红条款进行修改。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不适用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李强                 文毅荣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