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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电热: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16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17              证券简称:东方电热               公告编号:2017-076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表决结果均对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于2017年9月15日(星期五)下午1:30在镇江新区大港五峰山路18号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谭荣生先

生主持现场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总股本1,273,493,706股,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和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7人,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50,998,3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27.561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人,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数349,716,2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46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
1,282,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007%。

    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

的中小股东(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共10名,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282,1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00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0人,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数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1,282,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007%。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9月14日—2017年9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9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4日15:00至2017年9月

15日15:00的任意时间。

       3、公司董事谭克、王宏因出差未能出席此次股东大会,其他 5 名董事、部分监事、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东方九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年产 18 万吨锂电专

用外壳材料、光通信专用复合材料、LED 专用精密钢带、精冲钢和邦迪管用钢带项目的议

案》

       同意 349,749,7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43 %;

       反对   1,248,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57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29 %;

       反对 1,24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871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江苏东方九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项目贷款提供信用担保的

议案》

       同意 349,749,7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43 %;

       反对   1,248,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57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29 %;

       反对 1,24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871 %;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同意 349,736,9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06%;

    反对 1,26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94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45%;

    反对 1,26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85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将首发募集资金剩余部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 349,736,9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06%;

    反对 1,26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94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45%;

    反对 1,26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85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杨亮律师、胡罗曼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