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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电热: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2017-12-26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17                 证券简称:东方电热               公告编号:2017-095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一、合同风险提示

    1、本合同存在因公司原因,未能按时、按要求供货或交付技术资料,导致公司承担违约

的风险。

    2、合同条款中已对供货范围、付款方式、交货及运输、保证及索赔、包装及标记,技术

服务及联络,质量监造及检验,安装、调试、试运、验收和保修,保险和税费,知识产权,分

包与外购,合同的变更、修改和终止,不可抗力,合同争议的解决,合同生效、其他约定事项

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合同签署情况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披露了《关

于全资子公司重大项目中标公告》(公告编号:2017-088),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瑞吉格泰油

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吉格泰”)收到招标代理机构苏州纬承招标服务有限公司签发

的《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确认,瑞吉格泰和上海韵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上海韵申”)联合体(以下简称“卖方”)为新疆协鑫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新疆协鑫”或“买方”)58 台还原炉电极的中标单位,中标金额为 4,376.88 万元。公司
近期收到瑞吉格泰、上海韵申与新疆协鑫签署的《新疆协鑫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10

万吨多晶硅一期工程还原炉电极买卖合同》,签署日期为 2017 年 11 月 27 日。



 三、交易对方情况简介

    1、新疆协鑫注册资本 2000 万元,住所为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沙泉北工业区

横四路东段,经营范围为:研究、生产、销售多晶硅、单晶硅;与光伏产业有关的工程咨询、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企业进出品的商品和技

术除外)。

    2、新疆协鑫成立于 2016 年 12 月 6 日,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3、新疆协鑫 2016 年度未与公司发生销售和采购业务往来;2017 年 1-9 月份,新疆协鑫

与公司签订了总额共计 14,881 万元的购买合同,占公司 2017 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的 12.34%。

    4、履约能力分析

    新疆协鑫是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能”)的全资子公司。江

苏中能是香港上市公司保利协鑫全资控股的企业,是国内多晶硅企业的排头兵,是公司多年的

合作伙伴、优质客户,其对公司的采购额多年位居公司销售额前列。公司认为新疆协鑫具有良

好的履约能力。



四、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德邦炉型电极、韵申炉型电极,制造厂家为瑞吉格泰。

    2、合同金额:合同总价为 4,376.88 万元整(大写:肆仟叁佰柒拾陆万捌仟捌佰元整)。

上述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指导安装、调试、人员培训及

技术服务、售后服务等费用。合同总价在合同供货期内为不变价(合同总价含运费及保险费、

税费、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3、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合同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卖方

确保其申明的供货范围是在不使买方另行采购其他任何部件的前提下能够独立运转的独立集

成系统。

    4、付款:

   (1)预付款的支付:合同签订后,卖方向买方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 30%的收据,买方审核

无误后,买方在 30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30%作为预付款。

   (2)进度款的支付:合同签订后,卖方向买方提供购买材料书面有效凭据,同时向买方提

交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40%的收据,买方审核无误后,买方在 30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40%

作为进度款。

   (2)发货款的支付:全部设备的全部部件运抵现场,买方外观验收合格,且买方收到卖方

提交的金额为 100%的该月设备价款的增值税发票后,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两周内,买方支付给

卖方设备价款 20%的货款。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安装调试款的支付:

   买方对全部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后两周内同时卖方向买方提供 10%银行保函,买方在 30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10%作为安装调试款。

   (5)如果买方的货款支付发生逾期的,该笔货款相对应的货物交货期可做相应的的顺延,

但顺延的期限不得长于货款支付的逾期时间。如果卖方选择顺延交货期的,刚买方不需要再承

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5、交货和运输的主要条款

    (1)本合同设备交货期和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以及附件的要求,

卖方应保证及时性和成套的完整性、在具体交付时至少应按照模块化进行交付且最小的交付单

元应不小于分项报价表中的单元(买方书面认可的除外),否则按照合同总价的 10%承担违约

金。

    (2)交货期:合同生效后 3.5 个月分批到货,4.5 个月交货完毕(送货到新疆现场)。

但是,如买方要求推迟,则应在买方要求的推迟的日期交付,如推迟的交付时间超过 6 个月双

方重新协商付款等事宜。双方确认,如合同设备是分批到货的,设备的交货时间,验收时间、

质保期、保修期等均以最后一批次合同设备的交货时间、验收时间、质保期、保修期时间为准。

       (3)交货地点:买方现场交货或买方指定地点交货。

    (4)收货单位:新疆协鑫

    6、合同生效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或者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7、其他:合同条款中已对包装及标记,技术服务和联络,质量监造及检验,安装、调试、

试运、验收和保修,保证与索赔、保险和税费,知识产权,分包与外购,合同的变更、修改和

终止,不可抗力,合同争议的解决,其他约定事项等条款作了明确规定。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合同属于公司的日常经营合同,占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年度营业总收入的 4.71%,根

据相关规定根据相关规定,无需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六、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瑞吉格泰今年再次与新疆协鑫签订供货合同,表明瑞吉格泰的研发、技术、质控、焊
接、制造、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能力得到了客户的进一步认可。

    2、本合同的签订对公司今后接洽同类型的项目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

    3、合同总金额约占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营业总收入的 4.71%。本合同若能顺利实

施,将对公司 2018 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并且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七、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及进展情况。



八、备查文件

    1、采购合同文本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