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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电热: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3-02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17              证券简称:东方电热               公告编号:2018-011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一的表决结果对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于2018年3月1日(星期四)下午1:30在镇江新区大港五峰山路18号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谭荣生先

生主持现场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总股本1,273,493,706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人,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5,143,028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39.665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8人,所持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数504,552,8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61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
份590,1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63%。

    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

的中小股东(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共7名,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90,163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6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0 人,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数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590,1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63%。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2月28日—2018年3月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3月1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28日15:00至2018年3月

1日15:00的任意时间。

    3、公司独立董事陈平先生因身体健康原因未能出席此次股东大会,董事王宏先生因

出差未能出席此次股东大会,其他 5 名董事、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

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同意 500,779,6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3 %;

    反对   590,1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反对 590,1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解钟、赵海林因在关联方分别兼任总经理和董事职务,属于

关联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两名股东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504,552,8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2%;

    反对   590,1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8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杨亮律师、胡罗曼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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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