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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电热: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18-05-03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607 号文批准,镇江东方电热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300217,以下简称“东方电热”、“公司”、“发行人”)
2015 年 11 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A 股)股票 59,347,181 股,
持续督导期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
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东方电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目前持续督导
期限已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保荐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

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

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主要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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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范力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李强、章龙平


联系人                                           章龙平


联系电话                                      0512-62938568

                         2018 年 2 月 14 日,因原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

更换保荐代表人情况       的保荐代表人文毅荣离职,东吴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章龙平接

                                      替文毅荣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东方电热

证券代码                                         300217


注册资本                                     127,349.37 万元


注册地址                            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五峰山路 1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五峰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                                       谭荣生


实际控制人                                 谭荣生、谭伟、谭克


联系人                                           孙汉武


联系电话                                      0511-88988598


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间                      2015 年 12 月 1 日


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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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基本情况

       2014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
       2014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
       2015 年 6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2015 年 7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607 号),核准本次非公开
发行。
       2015 年 11 月 13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
事项出具了大华验字[2016]001104 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根据该
验资报告,截至 2015 年 11 月 13 日止,东方电热已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 股)
59,347,181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599,999,999.91 元,扣除发行费用 12,709,347.18
元(包括承销保荐费、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等后的募集资金净
额为 587,290,652.73 元。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于 2015 年 11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相关事宜,于 2015 年 12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督导东方电热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关注东方电热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

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东方电热合法合规经

营。

    2、督导东方电热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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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资金,持续关注东方电热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3、督导东方电热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未事前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东方电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

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

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东方电热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

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持续督

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报告书等材料。

    6、持续关注东方电热控股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东方电热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
具体情况如下:
    2017 年 1 月 2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
议、2017 年 2 月 9 日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在
满足瑞吉格泰海洋油气处理系统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缩减募投项目投
资规模拟相应调减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26,370 万元(含利息收入和理
财收益的净额 763.22 万元),并将调减的募集资金 26,370 万元(含利息收入和
理财收益的净额 763.22 万元)改变用途,一次性永久补充瑞吉格泰流动资金。
本次变更后,承诺投入海洋油气处理系统项目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金额由原
来的 45,000 万元调整为 19,393.22 万元。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上述变更
用途募集资金 26,370 万元已转入瑞吉格泰一般户,一次性永久补充瑞吉格泰流
动资金。
    上述所有变更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独立董事、
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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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重大事项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持续督导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东方电热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

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

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

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东方电热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

完成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东方电热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东方电热 2015 年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股票 59,347,181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10.1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599,999,999.91 元,扣除发行费
用 12,709,347.18 元(包括承销保荐费、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等
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587,290,652.73 元。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
资金余额为 90,079,667.84 元。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东方电热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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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
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
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东吴证券将继续履行持

续督导责任,严格要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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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强                章龙平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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