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热: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6-13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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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
章程》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承实事
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经讨论后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深圳山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通过本次向深圳山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山源”)增资,成为了镇
江东方山源电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山源”)的间接控股股东,有利于延伸产业链,优
化产品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经营业绩。
2、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
资产重组,公司董事会审议及决策程序及披露本次交易方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增
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3、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同意公司此次增资事项的总体安排,同意公司与深圳山源签
订《增资扩股协议》。
二、《关于为绍兴东方电热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建设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绍兴东方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东方”)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因项目建
设需要向中国银行绍兴袍江开发区支行申请 3,000 万元的融资额度,为保证项目建设按计划完
成,公司作为控股股东,为其提供担保是合适的,也是有必要的。
2、公司对绍兴东方的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本次担保不存在较大的担
保风险,也没有明显迹象表明会因其违约而承担连带责任。
3、本次担保符合公平、对等原则。绍兴东方的其他股东愿意为公司同比例提供反担保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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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4、本次担保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担保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况,一致同意该议案。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平 岳修峰 许世可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