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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利智汇: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07  

						  证券代码:300219          证券简称:鸿利智汇         公告编号:2017-114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未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以
公告的方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1 月 5 日-2017 年 11 月 6 日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1 月 6 日下午 2:30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先科一路 1 号鸿利智汇会议室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国平先生
    8、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1 人,代表公
司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10,279,6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955%。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3 人,代表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1,936,0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19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8
人,代表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8,343,6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57%。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1 月 6 日下午 2: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5 日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6 日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议案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279,6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163,7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审议《关于变更监事》的议案

                                     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279,6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163,7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邹志峰、揭恺。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

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鸿利智汇章程等相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

务所关于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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