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利智汇: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2018-03-19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鸿利智汇
股票代码:300219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锐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软件(动漫)产业园商务中心 3 楼
通讯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中粮广场 A 座 6 层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 2018 年 3 月 17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
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
利智汇”)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鸿利智汇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6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9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9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锐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上市公司、鸿利
指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智汇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马成章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鸿利智汇
本次权益变动 指 36,400,000 股股份转让给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锐
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行为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准则 15 号 指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锐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MA1UQACT9E
主要经营场所: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软件(动漫)产业园商务中心3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爱奇观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林栋梁)
成立日期:2017年12月15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人基本情况
认缴出资额
合伙人性质 合伙人名称 出资比例
(万元)
普通合伙人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爱奇观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 0.1996%
有限合伙人 和谐浩数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10,000 19.9601%
有限合伙人 义乌和谐光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000 19.9601%
有限合伙人 张家港市悦丰金创投资有限公司 30,000 59.8802%
合计 50,100 100.000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的居留权
执行事务合伙
林栋梁 男 中国 否
人委派代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各合伙人及其出资人、信息披露义务
人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在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也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
诉讼或者仲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
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鉴于 LED 车灯行业的快速发展,卤素灯虽然占据了市场大部分份额,但在逐
年缩减,LED 灯源有望替代卤素灯在未来 5 年成为主流。LED 灯源因其寿命长、
耗能低、光源体积小、成本相对经济等诸多优势,渗透率不断提升。上市公司是
目前 LED 领域中领先企业,其积极布局 LED 车灯行业上下游,形成合力,在未来
3—5 年极具潜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出于对上市公司过
往业绩及长期发展规划的认可,看重其未来的成长性和带来的投资收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的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
股份进行增持等相关安排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鸿利智汇股份 35,545,171 股,持股
比例为 4.95%;本次权益变动生效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 71,945,171.00 股,
持股比例为 10.02%。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马成章于 2018 年 3 月 17 日签署了《关于鸿利智汇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 12.50 元/股的价格受让马成
章直接持有的 36,400,000 股鸿利智汇股份,占鸿利智汇总股本的 5.07%。
三、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股份转让方(甲方):马成章
股份受让方(乙方):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锐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本次交易的方案
乙方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甲方所持鸿利智汇36,400,000股股票, 本次交易
完成后,乙方成为鸿利智汇5%以上的股东。
双方同意,参照鸿利智汇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乙方以12.50元/股的价格购
买标的股票,购买价款总计45,500万元。
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票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如鸿利智汇发生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事宜,新增至甲方名下的股票应当与标的股票一并转
让予乙方,乙方不再就新增股票支付任何额外购买价款。
3、本次交易的先决条件
双方同意本次交易自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实施:
(1)双方内部有权机构或人士批准本次交易(如涉及);
(2)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次交易并出具确认意见书;
(3)如本次交易需要取得第三人许可或相关监管部门许可、审批的,相关方
已取得该等许可或审批文件;
(4)标的股票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5)如本次交易实施前,本次交易适用的法律、法规予以修订,提出其他强
制性审批要求或豁免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则以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为准调整
本次交易实施的先决条件。
4、交易对价支付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5,000万元定金。若本协
议规定的先决条件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月内无法全部满足,甲方应自确认先
决条件无法满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定金返还予乙方;若本协议的先决条件全
部满足,则乙方先行支付的5,000万元定金自动转为首期股票转让对价,即乙方
向甲方支付首期股票转让对价5,000万元;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将标的股票登记至乙方名下的手续(股票交割
手续)完成之日起2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股票转让对价40,500万元。
5、股票交割手续
(1)甲方自本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满足且收到乙方定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如遇已知的窗口敏感期,则相应顺延),甲方应当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申请将标的股票登记至乙方名下的过户手续,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2)标的股票交割完成后,基于标的股票的一切权利义务原则上归乙方享
有或承担。但在乙方付清全部标的股票转让对价前,存在以下限制:
1)乙方转让、质押标的股票或是在标的股票上设置第三方权利均须得到甲
方同意。但乙方质押标的股票的款项专用于支付本次股票转让对价的,视为甲方
同意。
2)乙方获得鸿利智汇的现金分红由甲方收取,优先用于抵扣股票转让对价。
6、利润分配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签署日至股票交割完成之日期间,鸿利智汇进行现
金分红的,相关收益由乙方享有。
7、税费
因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税费,由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政策性规定各自承担。
8、协议生效、解除与终止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在满足本协议约定的本次交易实施
的先决条件后即时生效。
(2)若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定金的,逾期超过3天的,甲方
有权单方终止协议。
(3)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票转让对价的,经甲方书面通知后,
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不晚于60日内及时支付相关交易价款。前述宽
限期届满,已支付的对价未达到股票转让总对价80%的,甲方有权选择没收定金,
退回乙方已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并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在20个工作日内退还
全部股票。前述宽限期届满,已支付的对价已达到股票转让总对价80%但不足
100%的,甲方可以再给予乙方10个月宽限期,10个月宽限期届满乙方仍未付清
的,除要求乙方继续支付外,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支付股票转让对价总额
20%的违约金。甲方在选取前述救济措施后不再追究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4)若乙方违反上述5、股票交割手续之(2)约定之一导致乙方未能按本
协议约定支付股票转让对价的,甲方有权选择任选其一方式处理:①没收定金,
退回乙方已支付剩余交易价款,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退还全部股票;或②要
求乙方支付股票转让对价,并另行支付股票转让对价20%的违约金。甲方在选取
前述救济措施后不再追究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5)若本协议约定的本次交易实施的先决条件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
内仍无法满足,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6)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鸿利智汇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
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6 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增持上市
公司股份 35,545,17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95%。具体如下:
增持价格
日期 增持数量 增持比例 增持方式
(元/股)
2018 年 3 月 15 日 21,188,401 12.50 2.95% 大宗交易
2018 年 3 月 16 日 14,356,770 12.50 2.00% 大宗交易
除上述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
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报告书
四、《关于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锐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锐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林栋梁
签署日期:2018 年 3 月 17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有限公司 花东镇先科一路 1 号
股票简称 鸿利智汇 股票代码 300219
张家港经济技术开 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发区锐捷投资企业 区软件(动漫)产业园
注册地
(有限合伙) 商务中心 3 楼
增加■ 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不变,但持股人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变化
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是□ 否■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否■
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 35,545,171.00 股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
持股比例: 4.95%
行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
持股数量:71,945,171.00 股
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
变动数量:36,400,000.00 股
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
变动比例: 5.07%
例
变动后持股比例:10.02%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 是 ■ 否 □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
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
是 ■ 否 □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
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
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
是 □ 否 □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
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
是 □ 否 □
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是 □ 否 □
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
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
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锐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林栋梁
签署日期:2018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