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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利智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2019-0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广发证券”)作为鸿利
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利智汇”、“发行人”、“公司”)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广发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
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
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保荐代表人                          赵虎、章琴


    联系电话                            020-66338888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鸿利智汇


      证券代码                              300219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先科一路 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先科一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平


       联系人                                关飞


      联系电话                           020-8673395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6 年 6 月 21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工作概况

    经公司2015年8月24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5年11月2日
召开的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2016]500号文”核准,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56,634,996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81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25,494,298.76元,扣除券商承销保荐费、发行手续费、
律师费等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14,612,664.8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10,881,633.91元。上述资金已于2016年5月31日全部到位,并经中汇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6月1日出具的中汇会验[2016]3240号验资报告审验。

   五、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工作期间,广发证券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恪守业
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通过持续详尽的尽职调查工作、审阅
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文件,与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等
方式,密切关注并规范发行人经营行为,最终顺利完成发行人的保荐工作。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基本情况、业
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会计信息、业务发
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统筹非公开发行的各项准备工作,
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
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
行专业沟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和发行人实际情况的变化,统筹修订发
行有关文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
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
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3、督导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执
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督导公司严格执行并完善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

    5、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按照要求进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

    6、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核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

     8、督导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9、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
相关部门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进行了
六次现场检查,除现场检查外,与发行人保持有效沟通,了解和掌握发行人生产
经营情况,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六、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重大资产重组

    2017 年 6 月 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鸿利智汇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向李牡丹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7〕
809 号,核准公司向李牡丹发行 42,194,159 股股份、向杨云峰发行 426,203 股
股份购买深圳市速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上述股份已于 2017 年 7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

    2018 年 5 月 25 日,公司第一大股东暨董事长李国平与四川金舵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舵投资”)签署了《股份转让意向协议》,协议约定李国
平将其持有的公司 42,754,210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 6.00%,以 10.93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金舵投资。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完成后,金舵投资持有公司股
份 152,393,53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38%,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李国平持有
公司股份 128,262,6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99%,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三)资产减值

    2018 年度,子公司丹阳谊善车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受汽车行业、整车配套项
目 延 迟 等 因 素 影 响 , 2018 年 度 业 绩 承 诺 未 达 预 期 , 公 司 计 提 商 誉 减 值
149,253,532.22 元;子公司东莞市金材五金有限公司受消费电子行业波动等因
素影响,2018 年度业绩承诺未达预期,公司计提商誉减值约 60,248,837.82 元;
公司计提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减值 48,877,741.08 元。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阶段,鸿利智汇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
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的尽职调查和核查
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鸿利智汇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
重要事项,鸿利智汇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
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交流,且
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在发行保荐
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
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
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
督导期间,鸿利智汇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鸿利智汇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已
注销。

   保荐机构通过对鸿利智汇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鸿利智
汇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

                   孙树明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赵    虎               章   琴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