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利智汇: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9-17
证券代码:300219 证券简称:鸿利智汇 公告编号:2019-091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未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2、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9 月 15 日-2019 年 9 月 16 日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9 月 16 日下午 2:30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先科一路 1 号鸿利智汇会议室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国平先生
8、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人,代表公
司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36,573,8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2240%。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3,294,2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99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人,代表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13,279,5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248%。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9 月 16 日下午 2: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9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9 月 15 日 15:00 至 2019 年 9 月 1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议案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公司白光 LED 器件板块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暨回购注销已授予未解除限售全部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6,567,7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28,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54%;反对 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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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变更<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6,567,7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28,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54%;反对 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黄贞、陈桂华。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
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鸿利智汇章程等相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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