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运激光: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7-11
证券代码:300220 证券简称:金运激光 公告编号:2017-043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2、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7 月 11 日下午 3:00
2、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7 月 11 日 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7 月 10 日
15:00 至 2017 年 7 月 1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江岸区石桥一路 3 号金运激光大厦 6
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本公司股东及授权代表 7 人,代表股份 70,464,8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244%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6 人,代表公司股份 70,456,806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5.9181%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8,0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63% 。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梁萍女士主持。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
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的投资基金相关事
项变更的议案》
同 意 70,456,80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886% ; 反 对 8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11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并具有效表决的股份为 1,978,337 股,表决情
况为:同意 1,970,3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956%;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404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 1/2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解除对外担保的议案》
同 意 70,456,80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886% ; 反 对 8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11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并具有效表决的股份为 1,978,337 股,表决情
况为:同意 1,970,3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956%;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404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 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林晓春律师、陈臻宇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