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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运激光: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施先旺)2018-04-13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
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 2017 年度工作中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就 2017

年度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7 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

决策事项均按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相

关材料均认真审议,独立发表意见并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以下是本人出席

2017 年度相关会议情况:
           应出席    现场出   以通讯表决方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
  会议
            次数      次数     式参加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未出席会议

 董事会       7        7           0            0        0          否

股东大会      3        3           0            0        0          否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召开董事会前主动了解、获取做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

资料,会上认真审议每个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2017 年度,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就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7 年 4 月 17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针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

    1、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对于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两个关联交易议案我们予以了事前认可,并认真


                                       1
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 2016 年度与相关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是正

常经营投资事项,按市场独立第三方标准进行交易,交易是公允的,没有发现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其决

策程序。

       2017 年 04 月 2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针对以下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对于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议案我们予以了事前认可,并认真审核

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 2016 年度与相关关联人发生的购买和销售材料关联

交易均是正常经营所需,按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交易是公允的,没有发现存在损

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其决

策程序。

       2017 年 04 月 24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针对以下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

       1、关于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建立了较为完善和规范的内部

控制体系与环境,在这一体系下,公司风险得到了较好的防范,资产安全得到了

可靠保障,运行效率与效果得到了稳步提升;但公司在内控制度的执行上存在一

定的问题,需要加强管理以防范风险。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

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我们认为公司《2016 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关于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的独立

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且亦不存在以前期

间发生但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相关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3、对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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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2016 年度,因公司对相关关联人的认定出现了工作失误,相对应的关联交

易审议程序遗漏,于 2016 年年报编制过种中自查发现并立即做了程序补充完备

工作,使公司所有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依相关规定完整了程序。除此之外,其他

关联交易都及时履行了审议程序,交易公允,没有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的情形。

       4、关于公司续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并支付 2016 年度审计报酬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

度的规定,对公司 2017 年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独立意见:经核查,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公司 2016 年年度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严格按照中国注册

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公司会计报表审计工作,能遵守会计师事所的职业道

德规范,客观、公正的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为公司 2017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并支付该所 2016 年度报酬人民币 55

万元。

       5、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阅读《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后,我们一致认

为:

       母公司 2016 年度实现净利润 5,113,994.87 元, 提取 10%的法定盈余公积

511,399.49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66,269,652.80 元,减去 2016 年分配的现金

分红 0 元,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70,872,248.18 元。

公司本年度权益分派预案:以报告期末公司总股本 12,6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0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人民币 75.6 万元;本

年度不转增,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进行分配。我们认为该预

案符合公司现行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长远利

益。

       6、关于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的议案》,我

                                      3
们认 为,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为正常经营所需,交易按市场价格

为依据协商定价,该关联交易是公允的,没有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

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将上述 2、4、5、6 项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17 年 06 月 21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针对以下 1 个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解除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对于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解除对外担保的议案》我们予以了事前认

可,并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取消公司参与投资设立的并购基金中对基

金未退出项目的回购兜底条款,解除了公司理论上大额的对外担保责任,消除了

未来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压力,有利于公司经营风险

控制和发展,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其决策程序。

    2017 年 08 月 25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针对以下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

    1、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且亦不存在以前期

间发生但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相关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三、对公司现场调查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通过审阅公司文件、听取汇报、现场考察等多种形

式,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

决议执行等情况;通过电话和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及经营动

态。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

报道,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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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担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主任委员以及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内,根据

各专业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各专业委员会分别

就公司定期报告等重大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达成一致意见。

   2017 年,按照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积极履行作为委

员的相应职责,就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了专业委员会意见,

以规范公司运作,健全公司内控。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必要时向

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查阅公司相关会议记录等,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

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得完成信息披露工 作。

    3、自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积极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部门出台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全面了解上市公

司管 理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

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更好地保

护投资者的权益。

    4、督促年报审计与信息披露工作的正常开展,积极履行相应职责,就公司

的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定期报告等事项进行了审阅,并与主审会计师见面,就

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督促年报工作进展,以确保审计报告全面

反映公司真实情况。积极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维护审计工作的独立性,维护

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其他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运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

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17 年度本人没有

对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的其他事项提出异议,没有提议召开董事

会或临时股东大会,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5
审计和咨询。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审议事项

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2018 年,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职,利用自

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

提供参考意见,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施先旺

                                          2018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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