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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运激光: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施先旺)2019-02-28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

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 2018 年度工作中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就 2018

年度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8 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

决策事项均按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相

关材料均认真审议,独立发表意见并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以下是本人出席

2018 年度相关会议情况:
           应出席    现场出   以通讯表决方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
  会议
            次数      次数     式参加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未出席会议

 董事会       8        8           0            0        0          否

股东大会      2        1           0            1        0          否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召开董事会前主动了解、获取做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

资料,会上认真审议每个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2018 年度,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就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8 年 01 月 3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针对以下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

    1、关于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

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此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财
                                       1
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

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2018 年 01 月 31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针对以下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是金运激光在新业务领域的突破口,可能成为公司未来业绩的增长

点,故对于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议案我们予以了事前认可,本次关联

交易价格是在参考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确定,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回避了对本议案

的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2018 年 04 月 11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针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

    1、关于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建立了较为完善和规范的内部

控制体系与环境,在这一体系下,公司风险得到了较好的防范,资产安全得到了

可靠保障,运行效率与效果得到了稳步提升。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真实、客

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我们认为公司《2017 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

况。

    2、关于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的独立

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且亦不存在以前期

间发生但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相关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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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公司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并支付 2017 年度审计报酬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

度的规定,对公司 2018 年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独立意见:经核查,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公司 2017 年年度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严格按照中国注册

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公司会计报表审计工作,能遵守会计师事所的职业道

德规范,客观、公正的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并支付该所 2017 年度报酬人民币 55

万元。

    4、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阅读《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后,我们一致认为:

 母公司 2017 年度实现净利润-27651228.07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70523262.85

 元,减去 2017 年上半年分配上年度现金分红 756000 元,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42116034.78 元。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

 保证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公司 2017 年度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送红股及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公司现行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需要,有利

 于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5、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的议案》,我

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为正常经营所需,交易按市场价格为

依据协商定价,该关联交易是公允的,没有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6、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7、关于追溯调整 2017 年年度报表期初数及上年同期数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已审阅并同意公司追溯调整 2017 年年度报表期初数及上年同期

                                    3
数,认为公司对本次追溯调整前期有关财务报表数据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及其相关规定,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实际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8、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同意提名梁萍女士、肖璇女士、李俊先生、施先旺先生、李秉成先生为第四

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施先旺先生、李秉成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

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候选人提名的程序符合有关规

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资质和能力。未发现董事候选人有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2018 年 05 月 1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针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

    1、关于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人员是在充分了解候选人资格条件、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

长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候选人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识,未发

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2)、本次提名、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李丹女士的任职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3)、同意聘任梁萍女士为公司总经理,李俊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李丹女士

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陈维斯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2018 年 06 月 0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针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

    1、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人员是在充分了解候选人资格条件、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

长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候选人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识,未发

                                      4
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2)、本次提名、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3)、同意聘任廖琨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2018 年 08 月 2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针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

    1、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且亦不存在以前期

间发生但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相关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三、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担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主任委员以及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内,根据

各专业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各专业委员会分别

就公司定期报告等重大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达成一致意见。

    2018 年,按照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积极履行作为

委员的相应职责,就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了专业委员会意见,

以规范公司运作,健全公司内控。

       四、对公司现场调查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通过审阅公司文件、听取汇报、现场考察等多种形

式,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

决议执行等情况;通过电话和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及经营动

态。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

报道,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2018 年度履行职责所做的其他工作

    1、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必要时向

                                      5
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查阅公司相关会议记录等,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

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得完成信息披露工 作。

    3、自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积极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部门出台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全面了解上市公

司管 理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

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更好地保

护投资者的权益。

    4、督促年报审计与信息披露工作的正常开展,积极履行相应职责,就公司

的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定期报告等事项进行了审阅,并与主审会计师见面,就

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督促年报工作进展,以确保审计报告全面

反映公司真实情况。积极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维护审计工作的独立性,维护

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其他工作情况

    1、报告期内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2、报告期内没有提议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报告期内没有单独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和咨询。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审议事项

的决策。2019 年,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继续谨慎、勤

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施先旺

                                            2019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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