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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运激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2-28  

						证券代码:300220        证券简称:金运激光         公告编号:2019-013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订,中国证券监管管理

委员会于 2018 年 9 月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修订,为进一步完

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

关条款进行修订。

    一、修订的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第二十三条

    修订前: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修订后: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修订第二十四条

    修订前: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修订后: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修订第二十五条

    修订前: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 0 至 0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0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 0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修订后: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 0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可以实施。

    公司依照 0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修订第二十八条

    修订前: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修订后: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修订第四十一条

    修订前: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修订后: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修订第四十四条

    修订前: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必须于会议登记终止前将第六十条规定

的能够证明其股东身份的资料提交公司确认后方可出席。

    修订后: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会。公司应当

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

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现场会议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必须于会议登记终止前将第六十条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股东身份的

资料提交公司确认后方可出席。

    修订第六十条

    修订前: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修订后: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修订第七十七条

       修订前: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修订后: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修订第八十条

    修订前: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修订后: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修订第八十二条

    修订前: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   董事会协商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   监事会协商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

有权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提出后,由本届董
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四)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五)     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简

历和基本情况以及其提名意图,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

解。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

    股东大会选举、更换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

举、更换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修订后: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     董事会协商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     监事会协商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

有权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提出后,由本届董

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四)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五)   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简

历和基本情况以及其提名意图,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

解。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当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修订第一百〇七条

    修订前: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修订后: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六)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第(八)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修订第一百一十条

    修订前: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修订后: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权限不超出股东大会的权限,应体现及

时性、诚信性、程序性的原则,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形式的职权授

予董事会行使。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

等交易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如公司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等行为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通过。

    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

    修订前: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订后: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权限不超出

董事会的权限。董事会对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应体现及时性、诚信
性、程序性的原则。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

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

    修订前: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修订后:第一百一十八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修订第一百二十一条

    修订前: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

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修订后: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

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按其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

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修订第一百三十三条

       修订前: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修订后: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修订第一百五十条

       修订前: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

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
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修订后: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

内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在每个会计年

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将半年度报告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网站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

月内将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二、授权事项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

《公司章程》备案等手续;并且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办理人员按照工

商登记机关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本次修订

后的《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上述修改对公司具

有法律约束力。

    三、该事项需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