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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京君正: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专项意见2019-01-1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
                            专项意见

致: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君正、公司或上市
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或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
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次交易项下,北京君正向北京亦庄国际新兴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战新基金)购买北京屹唐半导体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屹唐
投资)99.9993%的财产份额,向北京集成电路设计与封测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北京集成)购买北京华创芯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芯原)100%
的股权,向青岛海丝稳健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岛海丝)及
青岛民和德元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民和德元)购买烟台民和
志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民和志威)99.90%的财产份额,向 US Memory,
LLC(以下简称 US Memory)及 Euro-Pacific Memory (Cayman)(以下简称 Euro
Memory)购买 Worldwide Memory Co., Limited(以下简称 Worldwide Memory)
100%的股权,向 Formosa Memory LLC(Cayman)(以下简称 Formosa Memory)
购买 Asia-Pacific Memory Co. Limited(以下简称 Asia Memory)100%的股权,向
厦门市矽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矽盛)及羊首道等 26 名自然人购买厦
门芯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厦门芯华)100%的财产份额;同
时,公司向不超过 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2018 年 11 月 2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8】第
47 号《关于对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本所现就《问询函》对《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交易预案》)提出的有关法律
问题出具本专项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查阅了为出具本专项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相关各方提供的有
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并就本次交易有关事项向相关各
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专项意见的出具已得到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如下保证:

    1.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意见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任何
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
一致。

    对于出具本专项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
有权主管部门的咨询意见、公司及本次交易相关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或
确认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依据本专项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对有权主管部门的咨
询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意见。

    本专项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
同意将本专项意见作为公司对《问询函》的回复材料,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
意见如下:

    一、 此次重组交易是否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经营性资产”
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8 年修订)》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拟购买的资产为
企业股权时,原则上在交易完成后应取得标的企业的控股权,如确有必要购买少数
股权,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少数股权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显著
的协同效应,或者与本次拟购买的主要标的资产属于同行业或紧密相关的上下游行
业,通过本次交易一并注入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
(二)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需拥有具体的主营业务和相应的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
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情况。……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涉及购买股权的,也应当符合前述条件”。


                                    2
    截至 2018 年 11 月 16 日,你公司此次重组交易目标公司北京矽成半导体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矽成”)其他股东主要包括上海承裕(40.01%)和上海瑾矽
(4.6154%)。2018 年 9 月 5 日,深市中小板上市公司思源电气(002028)发布
公告称,拟通过其作为有限合伙人(66%出资额)的上海集岑企业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收购上海承裕全部有限合伙份额。11 月 13 日,思源电气(002028)发布公
告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收购议案。此次交易完成后,集岑合伙将持有
上海承裕 99.9953%合伙份额。同时,根据北京矽成公司章程,北京矽成董事会为
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公司重要事项需董事会一致同意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作出
有决议(且赞成的董事中应当包括屹唐投资、华创芯原和上海承裕各自提名的至少
一名董事)。

     根据预案显示,北京君正 2015-2017 年度净利润分别为 3,255.49 万元、705.21
万元和 650.11 万元,北京矽成 2016 年度、2017 年度净利润分别为 5,891.01 万元
和 6,005.03 万元,北京矽成 2016 年度、2017 年度净利润远高于北京君正。

    请财务顾问就此次重组交易是否能够实现对北京矽成控制发表意见。请律师就
此次交易是否涉及违反《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经营
性资产”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8 年修订)》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发表法律意见。(《问
询函》第 1 题)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经营性资产”的相
关问题与解答(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重组问答》),“上市公司发行股份
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时,原则上在交易完成后应取得标的企业的控股权,如确
有必要购买少数股权,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少数股权与上市公司现有主
营业务具有显著的协同效应,或者与本次拟购买的主要标的资产属于同行业或紧密
相关的上下游行业,通过本次交易一并注入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提升上市
公司整体质量。(二)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需拥有具体的主营业务和相应的持续经
营能力,不存在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情况。……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购买股权的,也应当符合前述条件。”

    根据《交易预案》、上市公司 2016 年、2017 年年度报告等文件资料,针对《重
组问答》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次交易方案说明如下:

    (一)目标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能对其决策事项施加
重大影响力

    1. 目标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心经营实体为境外公司

    (1)本次交易前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公司治理安排

    2015 年,上海承裕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承裕)、屹
唐投资和华创芯原等投资人以北京矽成作为收购主体,透过一系列架构安排,通过


                                      3
Uphill Technology 收购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上市公司 Integrated Silicon Solution Inc.
(以下简称 ISSI US) 100%股权,实现私有化退市(以下简称私有化收购)。ISSI
US 及其境外关联公司(以下合称 ISSI)系本次交易目标公司即北京矽成的核心经营
实体。

    目标公司北京矽成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交易预案》、北京矽成《公司章程》,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截至本专项意见出具日,北京矽成的股权结构为:上海承裕持股 40.01%、屹
唐投资持股 34.44%、华创芯原持股 11.08%、上海瑾矽持股 4.62%、民和志威持股
3.92%、闪胜创芯持股 3.78%、Worldwide Memory 持股 1.78%、Asia Memory 持股
0.21%及厦门芯华持股 0.16%;其中 Worldwide Memory、Asia Memory 及厦门芯华
等 3 家企业股东,系目标公司的境内外员工持股平台。

    根据北京矽成《公司章程》,(1)董事会是北京矽成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北
京矽成的一切重大问题;(2)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上海承裕委派 2 名、
屹唐投资委派 2 名,华创芯原委派 1 名,各合资方有权联合委派 2 名;(3)北京矽
成相关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或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
体董事三分之二或以上(包括上海承裕、屹唐投资、华创芯原提名的至少各自一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通过方可做出有效决议。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专项意见出具日,北京矽成的董事
会成员分别为潘建岳、武平、张建勋、王东生、刘越、李学勉和韩光宇,其中潘建
岳、武平为上海承裕委派人员,张建勋和王东生为屹唐投资委派人员,刘越为华创
芯原委派人员,李学勉和韩光宇为北京矽成各股东联合委派的管理层人员。

    此外,结合私有化收购完成后北京矽成的历次董事变更情况,除上海承裕、屹
唐投资和华创芯原提名/委派的董事人员外,北京矽成董事会成员中,始终包括两名
管理层人员李学勉(英文名 Shuen-Mien (Jimmy) Lee)和韩光宇(英文名 Kong-Yeu
Han),其中,李学勉现任 ISSI 执行董事(Executive Director),韩光宇现任 ISSI
首席执行官(Chief Executive Officer)。根据相关交易对方的说明,李学勉和韩光
宇是 ISSI 的主要创始人,自 ISSI 创立至今,两人始终是其高级管理人员,并先后担
任首席执行官。

    鉴于此,本次交易前,基于北京矽成的股权结构、董事会构成、《公司章程》
规定,北京矽成任一股东均无法单独实现对北京矽成的控制,北京矽成无控股股东、
无实际控制人。

    (2)本次交易后目标公司股权结构及公司治理安排

    根据《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批准下属合伙企业集岑合伙对外投资决议的公告》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公开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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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源电气)投资的上海集岑企业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集岑合伙)拟收购上海承裕 99.9953%的合伙份额(即上海承裕全
部有限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从而通过上海承裕间接拥有目标公司对应
股权(以下简称思源电气收购)。

    根据《交易预案》,北京君正拟购买屹唐投资 99.9993%财产份额、华创芯原
100%股权、民和志威 99.9000%财产份额、Worldwide Memory 100%股权、Asia
Memory 100%股权和厦门芯华 100%财产份额,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通过
上述各标的企业间接持有北京矽成 51.59%股权。

    根据思源电气收购和本次交易的相关安排,思源电气、北京君正分别通过收购
目标公司股东的合伙财产份额/股权方式,实现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权益。据此,
思源电气收购和本次交易完成后,北京矽成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保持不变,北京君
正透过屹唐投资、华创芯原等间接持有目标公司 51.59%股权,思源电气透过上海承
裕间接持有目标公司 40.01%股权(假设思源电气能够控制上海承裕,下同),上海
瑾矽直接持有目标公司 4.62%股权,闪胜创芯直接持有目标公司 3.79%股权。

    根据北京矽成《公司章程》,思源电气收购和本次交易完成后,北京君正透过
屹唐投资及华创芯原可以直接委派 3 名董事,思源电气透过上海承裕可以委派 2 名
董事,北京君正及思源电气均可以通过其委派董事行使对目标公司相关及重大事项
的审批权利(包括相当于一票否决权的权利)。

    鉴于此,本次交易完成后,在北京矽成现有《公司章程》不变的情况下,北京
君正和思源电气均无法单独实现对北京矽成的控制,北京矽成仍无控股股东、无实
际控制人。

    2.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透过标的企业直接委派和施加重大影响的董事人选超
过北京矽成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根据《交易预案》,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透过标的企业间接持有北京
矽成 51.59%股权。

    如前所述,思源电气收购和本次交易完成后,北京矽成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保
持不变,北京君正透过屹唐投资、华创芯原等间接持有目标公司 51.59%股权,思源
电气透过上海承裕间接持有目标公司 40.01%,上海瑾矽直接持有目标公司 4.62%股
权,闪胜创芯直接持有目标公司 3.79%股权。因此,北京君正将间接持有并控制北
京矽成超过半数的股权。

    如前所述,结合北京矽成历史上董事人员及其变更情况,自私有化收购完成后,
北京矽成董事会成员始终包含 ISSI 创始人李学勉和韩光宇,他们还始终担任 ISSI
的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5
    2018 年 4 月,北京矽成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引入 Worldwide Memory、Asia
Memory 及厦门芯华等 3 家境内外员工持股平台作为新股东。李学勉和韩光宇是
Worldwide Memory、Asia Memory 中部分权益的拥有人,并担任 Worldwide Memory
董事;此外,根据北京矽成现有《公司章程》,李学勉和韩光宇也是北京矽成各合
资方联合委派的 2 位董事人员。

    本次交易项下,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分别收购北京矽成境内外员工持股平台
Worldwide Memory、Asia Memory 及厦门芯华,北京矽成境内外核心管理人员(包
括李学勉和韩光宇等)均通过本次交易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与目标公
司核心管理人员对本次交易有共识、有共同的利益诉求。

    为本次交易目的,目标公司主要股东屹唐投资和华创芯原均同意,将继续保证
和维持李学勉和韩光宇在目标公司的董事会成员身份和 ISSI 核心管理人员职务。

    基于上述,思源电气收购和本次交易完成后,根据北京矽成现有《公司章程》,
并结合北京矽成历任董事成员情况,一方面,北京君正透过屹唐投资和华创芯原有
权直接委派 3 名董事;另一方面,北京君正对由北京矽成各股东联合委派的 2 名董
事人选也有重大影响(例如继续保持 ISSI 核心管理人员李学勉和韩光宇作为北京矽
成董事人员)。鉴于此,北京君正能够直接委派及施加重大影响超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目标公司董事人选。

    进一步地,根据北京君正的说明,“鉴于目标公司的股权架构、经营管理情况
和创始团队对公司持续稳定的核心作用,后续在对该 2 位董事成员/核心管理人员的
委派/聘任方面,思源电气透过上海承裕委派董事根据《公司章程》行使不予批准或
提出异议的可能性极低。”

    鉴于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从持有及控制的目标公司股权、能够直接委派及重
大影响的目标公司董事人选、以及与目标公司实际管理层关系角度,上市公司均能
够对目标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和具体经营管理施加重大影响。

    (二)目标公司与上市公司属于同行业,具有显著的协同效应

    根据《交易预案》及上市公司的书面说明:“(1)上市公司与北京矽成均主要
从事集成电路芯片及其衍生产品的研发、技术支持和销售,本次交易属于对同行业
企业的整合收购。

    “(2)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致力于在中国研制自主创新 CPU 技术和产品,
基于自主 CPU 技术发展面向物联网领域和智能视频及安防监控领域的两条产品线,
并且已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梯队化产品布局;北京矽成/ISSI 主营各类型高性能 DRAM、
SRAM、FLASH 存储芯片,凭借多年来对产品研发的大力投入以及对全球存储芯片
市场的不断开拓,积累了大量的技术储备并形成了覆盖全球的销售网络,在国际市
场具备较强的竞争力。


                                    6
    “(3)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成为北京矽成单一最大的间接股东,随着上
市公司与北京矽成的进一步协作与融合,北京君正将与北京矽成在现有的供应链、
客户资源和销售渠道上形成积极的互补关系,借助彼此在国内和海外市场积累的研
发实力和优势地位,实现上市公司业务上的有效整合。同时,通过对公司现有芯片
产品品类的扩充,并将产品适用领域拓展至专用级应用市场,上市公司产品的应用
市场将进一步扩大,市场占有率也将进一步增长,从而使公司的品牌影响力将得到
更广范围的提升。此外,本次交易将为上市公司引进存储芯片研发设计领域的优秀
研发人员以及国际化管理团队,为上市公司进一步快速发展和国际化纵深发展注入
动力,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

    基于上述,本次交易属于对同行业企业的整合收购,目标公司与上市公司现有
主营业务具有显著的协同效应,通过本次交易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提升上
市公司整体质量。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拥有主营业务和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交易预案》及上市公司的书面说明:“上市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
自主创新、做大做强主业的发展战略,专注于国产 CPU 技术及相关核心技术的研发。
截至目前,上市公司拥有全球领先的 32 位嵌入式 CPU 技术和低功耗技术,其 32 位
XBurst CPU 内核采用了创新的微体系结构,微处理器能够在极低的功耗下高速发射
指令,XBurst CPU 内核的主频、面积和功耗水平均领先于工业界现有的 32 位 RISC
微处理器内核;同时,针对 RISC-V 开源架构的发展情况,上市公司适时展开了基于
RISC-V 架构的 CPU 研发。

    “此外,上市公司对重点市场不断进行相应的技术研发和自主创新,除自主创
新的 CPU 内核外,相继在视频编解码技术、图像和声音信号处理技术、SoC 芯片技
术、软件平台技术、智能视频分析算法技术等领域形成了多项自主核心技术,并基
于这些核心技术的突破,形成微处理器和智能视频领域完整的自主技术体系和产业
化体系。

    “基于自主创新的 XBurst CPU 内核及相关核心技术,上市公司面向智能家居家
电、二维码、智能门锁、智能穿戴、生物识别和智能视频等领域推出了多个系列的
芯片产品,上市公司的芯片产品在性价比和功耗方面具有突出的优势,同时,上市
公司各系列的芯片产品在音频处理、多媒体性能、视频编解码性能以及智能化处理
等方面各有优势,以满足不同市场的需求。

    “2018 年 1-9 月,上市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6,047.13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30.37%;实现净利润 2,079.37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02.25%。”

    基于上述,本次交易将有利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发展,有利于其增强持续
经营能力。




                                     7
    (四)目标公司交易完成后经营管理层和具体生产经营活动保持不变

    如前所述,本次交易前后,北京矽成均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自私有化
收购完成后,ISSI 的创始人及核心管理人员李学勉和韩光宇一直担任北京矽成的董
事至今。

    根据《交易预案》,北京矽成核心业务实体 ISSI US 于 1988 年成立于美国,于
1995 年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并于 2015 年由北京矽成私有化收购。结合 ISSI 于美
国纳斯达克退市前的公司治理和经营情况、私有化收购后的北京矽成公司治理和经
营情况,北京矽成的核心业务实体及其经营管理层将不会因本次交易而发生重大变
化,具体说明如下:

    1. ISSI 于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期间、北京矽成完成私有化收购至今,北京矽成
/ISSI 始终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2. 私有化收购完成后至今,北京矽成的核心业务实体均在境外,其股东所有权
与经营权相对分离,具体的日常业务和经营活动均由 ISSI US 等境外经营实体的管
理层人员自主决策和实施运营。该等业务运营模式及公司治理架构具有持续性、稳
定性和连贯性,一直以来均得到 ISSI 原股东和北京矽成现有股东认可及尊重。

    3.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透过屹唐投资、华创芯原、民和志威等依法行
使股东权利,在与北京矽成业务协同发展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持北京矽成/ISSI 现
有管理层人员的稳定性,并尊重其对北京矽成日常业务经营的经营管理权,致力维
护和保持北京矽成/ISSI 业务运营模式及公司治理架构现状,保障北京矽成/ISSI 具体
生产经营活动的持续稳定进行。

    4. 目标公司主要股东屹唐投资和华创芯原均同意,将继续保证和维持李学勉和
韩光宇在目标公司的董事会成员身份和 ISSI 核心管理人员。进一步的,根据北京君
正的说明,“鉴于目标公司的股权架构、经营管理情况和创始团队对公司持续稳定
的核心作用,后续在对该 2 位董事成员/核心管理人员的委派/聘任方面,思源电气透
过上海承裕委派董事根据《公司章程》行使不予批准或提出异议的可能性极低”。

    基于上述,结合北京矽成/ISSI 业务运营模式及公司治理架构的历史及客观现状,
以及上市公司及目标公司管理层于本次交易完成后对北京矽成的重大影响力,本次
交易前后,北京矽成均无实际控制人,且该控制权状况不会对北京矽成/ISSI 的经营
管理层和具体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上市公司将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就控制权事宜持续沟通

    如前所述,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透过标的企业持有北京矽成 51.59%股权
权益,能够直接委派及重大影响北京矽成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人选;北京矽成
的核心管理人员将成为上市公司间接股东,因此,从持有及控制的目标公司股权、


                                     8
直接委派及重大影响的目标公司董事人选、以及与目标公司实际管理层关系角度,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能够对目标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和具体经营管理施加重大
影响。

    此外,根据上市公司的书面声明和确认,“除本次交易的相关安排外,上市公
司将持续与北京矽成其他股东接洽、沟通及协商,努力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收购北京
矽成其他股东所持股权、与其他股东形成一致行动、修改北京矽成《公司章程》、
调整北京矽成决策机制等方式,实现对北京矽成的并表和实际控制。”

    (六)小结

    受限于目标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客观事实及现状,上市公司通过本次交易虽能
间接持有及控制目标公司超过 50%的股权、直接委派及重大影响目标公司超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董事人选,但无法对其实现并表和实际控制;同时,标的资产 2016 年度、
2017 年度对应净利润高于北京君正相应年度的净利润。

    需要说明的是,基于前文分析和论证:(1)本次交易项下,目标公司与上市公
司属于同行业,目标公司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显著的协同效应,本次交易有利
于上市公司加强业务发展和提高盈利能力;(2)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拥有
主营业务和持续经营能力,且受益于与目标公司在供应链、客户资源和销售渠道等
方面的整合与协同发展,上市公司能进一步夯实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
能力;(3)目标公司于本次交易前后均无境内适用法律法规层面上的实际控制人,
其具体的日常业务和经营活动均由管理层人员自主决策和实施运营,且自 ISSI 于美
国上市期间、完成私有化收购至今均保有稳定及连续的经营管理层团队;(4)本次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间接持有北京矽成超过 50%股权,能够直接委派及重大影响
北京矽成超过三分之二的董事人选,结合北京君正与目标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关系
等,北京君正对目标公司决策事项能够施加重大影响;同时,上市公司也将最大限
度地维持北京矽成现有的业务运营模式及公司治理架构保持不变;(5)上市公司已
作出书面声明,将努力通过各种措施以实现对北京矽成的并表和实际控制。

    综上所述,目标公司与上市公司属于同行业,两者主营业务具有显著的协同效
应;目标公司与上市公司均为独立和完整经营实体,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仍拥
有主营业务和持续经营能力,目标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不对其日常经营活动和
业务运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鉴于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措施实现对北京矽成的并表和实际控制存在一定不确定
性,上市公司在《交易预案》“重大风险提示”之“(三)合并财务报表及交易后
续安排实施风险”中进行披露。

    二、 向境外机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核查意见。根据预案,你公司拟在此次重
组交易中向 Worldwide Memory 之股东 US Memory 和 Euro Memory 以及 Asia
Memory 之股东 Formosa Memory 发行股份买资产。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交易
是否涉及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事宜以及是否取得国家发改委或商务主管部

                                     9
门的备案、审批或核准,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问询函》第 3
题)

    (一)本次交易涉及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事宜

    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15 年修正,以下简称《战
投办法》)的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对已
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
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取得该公司 A 股股份的行为”。

    参照商务部于 2018 年 7 月 30 日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战投办法(征求意见稿)》),“外国投资者
战略投资上市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包
括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它方式取得并持有一定时期上市公司 A 股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战略投资),”
在符合相关条件下,外国投资者可以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战略投
资上市公司。

    参照《战投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
别管理措施的战略投资,由《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
简称《备案办法》)规定的备案机构负责备案和管理。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
管理措施的战略投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
定的权限负责审批和管理。”“战略投资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
上市公司应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后 30 日内,按照《备案办法》相关规定办
理备案手续。”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8 年修正,以下简称
《备案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
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
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
的备案管理工作。”“由于并购、吸收合并等方式,非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
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向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
记时,应一并在线报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信息。”

    根据《交易预案》、上市公司与 US Memory、Euro Memory、Formosa Memory、
Worldwide Memory 及 Asia Memory 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协议》、相关交易方的公司登记文件等文件资料,截至本专项意见出具日,标的
企业 Worldwide Memory 及 Asia Memory 为香港公司,交易对方 US Memory、Euro
Memory、Formosa Memory 为开曼公司;本次交易项下,上市公司向 US Memory、
Euro Memory、Formosa Memory 定向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 Worldwide Memory
100%股权及 Asia Memory 100%股权,US Memory、Euro Memory、Formosa
Memory 因出售其所持标的企业股权而取得上市公司定向发行的股份。因此,本次交

                                     10
易涉及《战投办法》及《战投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
市公司事宜。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
下简称商务部)于 2018 年 6 月 28 日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
单)(2018 版)》(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 2018 年第 18 号),上市公司所属行业
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不属于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领
域,本次交易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因此,根据《战投办法》并
参照《战投办法(征求意见稿)》,本次交易涉及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
应向有权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的相关手续。

    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上市公司将根据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适时向有权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本次交易涉及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的相关
手续。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各方理解并同意,如因适
用法律法规修订及监管政策要求等,导致上市公司无法实施发行股份购买 US
Memory、 Euro Memory 及 Formosa Memory 所持 Worldwide Memory 及 Asia
Memory 股权,则各方将友好协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在调整股权架构基础上以发行
股份方式继续收购、以现金方式收购等适用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允许的其他方式推
进和执行本次交易,具体以各方届时另行签署的协议为准。

     基于上述,根据《战投办法》、《备案办法》,并参照《战投办法(征求意见
稿)》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应向有权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外国投资者战略
投资上市公司的相关手续,上市公司已承诺将根据适用法律规定适时向商务主管部
门办理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的相关手续;同时相关交易方于《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协议》中约定,在上市公司无法实施发行股份购买 Worldwide Memory 及 Asia
Memory 股权时,将采取适用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允许的其他方式推进和执行本次交
易。

       (二)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境外投资事宜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的相关规定,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其中投资
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的,备案
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1取得
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根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018]24 号)及《境外
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4 年第 3 号)的有关规定,境内投资主体在境外设立
(包括兼并、收购及其他方式)企业前应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或核准手续,其

1
    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11
中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实行核准管理2,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
实行备案管理;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
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交易预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等,本次交易项下,上市公司
收购香港公司 Worldwide Memory 100%股权及 Asia Memory 100%股权,属于《企
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及《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境外投资行为。

    根据《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 年版)》(发改外资[2018]251 号)及《境
外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相关交易对方的组织性文件、公司登记文件及
相关说明,Worldwide Memory 及 Asia Memory 注册地香港不属于敏感地区,其为
北京矽成的境外股东持股平台,除持有北京矽成股权外,不存在其他业务经营,所
属行业也不属于敏感行业。此外,根据《交易预案》,上市公司购买 Worldwide Memory
100%股权及 Asia Memory 100%股权的暂定交易价格为人民币 13,085.02 万元,中
方投资额在 3 亿美元以下。

    基于上述,上市公司收购 Worldwide Memory 及 Asia Memory 股权行为属于上
市公司境外投资,应分别向北京市发改委及北京市商务局办理境外投资的备案手续。

    三、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情况。此次交易完成后,你公司目前控
股股东刘强和李杰合计持有北京君正 22.71%的股份,战新基金与北京集成合计持有
北京君正 22.63%的股份,两者相差 0.08%。同时根据预案显示,战新基金为北京集
成有限合伙人之一。(1)请你公司此次重组交易聘请的财务顾问及律师就战新基金
与北京集成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问询函》第 3 题)

    (一)关于战新基金与北京集成之间是否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
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情形的核查

    根据战新基金及北京集成提供的《股权质押反担保协议》、合伙协议等文件资
料及书面说明,逐条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
八十三条第二款相关规定的情况如下:


 序号                              条款                                      核查情况
   1     第八十三条(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不存在该等情形
   2     第八十三条(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不存在该等情形
         第八十三条(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
   3     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 不存在该等情形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2 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
 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12
                                                     战新基金作为有限合伙
        第八十三条(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 人 , 持 有 北 京 集 成
  4
        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17.84%的财产份额,相
                                                     关说明见后
                                                     战新基金的有限合伙人
        第八十三条(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 与北京集成的全资子公
  5
        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司存在担保及反担保关
                                                     系,相关说明见后
        第八十三条(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
  6                                                  不存在该等情形
        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第八十三条(七)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
  7                                                不存在该等情形
        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第八十三条(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
  8                                                  不存在该等情形
        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第八十三条(九)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
        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9     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 不存在该等情形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
        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第八十三条(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
 10                                                  不存在该等情形
        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第八十三条(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11     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 不存在该等情形
        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     第八十三条(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不存在该等情形


      1. 参股/出资关系

      战新基金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北京集成 17.84%的财产份额。

      2. 关联方担保及反担保关系

     为私有化收购之目的,屹唐投资、上海承裕、华创芯原、北京华清闪胜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清闪胜)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牵头行牵头组织的
银团于 2015 年 11 月签订《美国 ISSI 半导体公司并购项目银团贷款协议》,由银团
向屹唐投资、上海承裕、华创芯原及华清闪胜提供私有化收购的并购贷款。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华创芯原的贷款余额为 33,610.50 万元。



                                      13
    2015 年 11 月 19 日,华创芯原、华清闪胜、上海承裕与战新基金有限合伙人北
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亦庄国投)签署《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
因亦庄国投为华创芯原、华清闪胜、上海承裕并购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华创芯
原、华清闪胜、上海承裕分别将其所持北京矽成相应股权质押予亦庄国投以提供反
担保,该等股权质押后续因 A 股上市公司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划收购
北京矽成 100%股权等原因而短暂解除并重新登记。

    2018 年 5 月,因北京矽成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上海承裕、华创芯原等向员工持
股平台转让北京矽成股权,相关股权质押解除;员工持股平台入股后,亦庄国投与
华创芯原新签署《股权质押反担保协议》,亦庄国投继续为华创芯原的前述并购贷
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华创芯原继续将所持北京矽成相应股权质押予亦庄国投以提
供反担保。截至本专项意见出具日,华创芯原所持北京矽成相应股权正在办理相关
质押登记手续。

    (二)战新基金与北京集成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如前所述,除涉及《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四)、(五)项规定的
部分情形外,战新基金与北京集成之间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的其他推定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根据战新基金与北京集成提供的书面说明及
确认,尽管涉及《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四)、(五)项规定的部分情
形,但基于以下原因和事实,战新基金与北京集成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1. 前述参股/出资关系,系私募基金的正常投资行为。作为亦庄国投下属母基金
运作平台,根据其合伙协议,战新基金“以为投资人获取资本回报和创造价值为核
心目的”,是“主要从事项目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及投资于不同阶段、类型或各类
所有制形式的股权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为投资及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
咨询等,包括投资其他公司或合伙企业。北京集成为主要投资集成电路设计、封装、
测试及相关上下游产业的私募基金。因此,战新基金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北京集成的
投资,属于其经营范围内的正常投资行为。

    此外,根据北京集成的合伙协议,“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合伙人,排他性的拥
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合伙企业投资业务的管理、控制、决策的全部
权力,该等权力由执行合伙人行使”、“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不
得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
业务。”因此,作为北京集成有限合伙人,战新基金不参与执行北京集成的合伙事
务及项目投资决策,亦未向北京集成及其投资决策委员会委派相关管理人员,即不
会对北京集成的重大事项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基于上述,前述参股/出资关系,属于战新基金作为私募基金的正常投资行为,
且作为北京集成有限合伙人,战新基金不参与执行合伙事务及项目投资决策,也未
向北京集成委派相关管理人员,不会对北京集成的重大事项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因
此也不属于《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投资者参股另一投
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14
    2. 前述关联方担保及反担保,系为私有化收购目的,作为上海承裕、华创芯原、
华清闪胜等相关方收购资金来源中的银团并购贷款的保障措施。该等安排作为私有
化收购融资方案组成部分,由亦庄国投为上海承裕、华创芯原、华清闪胜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上海承裕、华创芯原及华清闪胜向亦庄国投支付担保费及以股权质押提
供反担保。该等安排具有商业合理性,亦是市场一般惯例,具有特定背景及专项性
质。华创芯原已为亦庄国投的保证提供市场化的对价(即支付担保费,并以其所持
北京矽成股权进行质押),战新基金及亦庄国投并不因前述担保及反担保安排而形
成任何一致默契或行动安排。

    3. 战新基金及北京集成均为不同的产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机构,其作为财务投资
人,代表不同投资人利益。本次交易前,战新基金的实际控制人为北京经济技术开
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北京集成则为自然人陈大同、刘越、张凤华共同管理的
私募基金,战新基金及北京集成具有各自独立的投资策略、投资模式和决策导向,
不存在形成一致行动关系的主观意图和必要动机。

    在作为北京矽成间接股东期间,战新基金及北京集成各自通过屹唐投资及华创
芯原独立行使北京矽成股东权利及进行重大事项表决,且根据北京矽成《公司章程》
各自享有对重大事项的否决权;战新基金及北京集成不存在委托表决权等体现一致
行动关系的事实、协议或其他安排,也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的默契或类似安排,任
一方对北京矽成经营及重大事项决策无单一及决定性影响。

    此外,战新基金及北京集成均已出具书面文件,就不达成一致行动关系、保持
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等事项作出相关声明及承诺:

    “1.截至本函出具日,战新基金及北京集成之间未就本次交易完成后共同扩大所
能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经营决策、董事人选推荐等签署或达成任何协
议或其他安排;本次交易完成后,战新基金及北京集成亦不会签署或达成任何与此
相关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2.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上市公司的日常运作中,战新基金及北京集成将各自及
单独委派股东代表出席会议并独立行使股东表决权,承诺并确保不会相互间委托股
东表决权,不会就上市公司审议事项相互商议后一致后再进行表决,即战新基金及
北京集成不会形成一致行动的默契或安排,但为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之目的除外。

    “3.本次交易完成后,战新基金及北京集成将不会联合向上市公司提出提名董事、
监事候选人;罢免上市公司在任董事、监事;改组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新增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等改变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现有人员组成结构或
对董事会、监事会人员组成结构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议案。

    “4.战新基金及北京集成尊重刘强先生和李杰先生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
位,在刘强先生和李杰先生于上市公司任职期间,不以任何方式单独或联合第三方
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



                                    15
    “5.如违反上述承诺,上市公司有权要求承诺人根据上述承诺予以改正,承诺人
拒绝改正的,上市公司有权拒绝承诺人的相应要求。”

    基于上述,虽然战新基金及北京集成存在相关经济利益关系,但基于上述客观
原因和事实,结合战新基金及北京集成出具的承诺,战新基金与北京集成不构成一
致行动人关系。

    四、 交易完成后对标的资产的控制情况。(3)屹唐投资、民和志威、厦门芯华
为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
权。请财务顾问及律师对屹唐投资、民和志威、厦门芯华原合伙人是否放弃优先购
买权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4)你公司重组预案称,“尽管 Worldwide Memory
之股东 US Memory 和 Euro Memory 以及 Asia Memory 之股东 Formosa Memory
已经出具相关承诺,但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尚未开展更加全面细致的核查,亦尚未
聘请境外律师对其合法存续、资产权属等基本情况发表法律意见,因此如承诺内容
与实际情况不同,则存在 Worldwide Memory 权属不清晰的风险”。请律师就上述
两家境外公司是否已履行相应内部审议流程、审议结果以及是否存在资产转让障碍
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问询函》第 4 题)

    (一)屹唐投资、民和志威、厦门芯华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
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
定的除外。”

    根据屹唐投资、民和志威及厦门芯华的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财
产份额的相关约定如下:


标的企业             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相关约定
屹唐投资   未进行特别约定。
           9.2.1在满足以下条件后,并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有限合
           伙人可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伙企业权益:
           (1)不会导致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民和志威
           (2)不会导致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额外的限制;
           (3)不会对本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或项目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
           响。
           9.3.1普通合伙人不应主动退伙或转让其在合伙企业当中的任何权益。
           3.7.1 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在有限合伙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
           之前,普通合伙人不得要求退伙(按照本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全部合
厦门芯华
           伙权益进行转让的情况除外);但普通合伙人可将其持有的有限合伙
           的合伙权益转让给其关联方,而无需经过其他有限合伙人的同意。


                                    16
             4.3.2 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
             业法》项下规定的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在有限合伙的合伙
             期限内,未经普通合伙人的事先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无权提出退伙
             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中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或将其合伙权益出质。


    根据屹唐投资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作出的合伙企业决议,“北京亦庄国际产业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意战新基金参与本次交易及于本次交易项下转让合伙企业财产
份额相关事宜”。此外,亦庄产投已于 2018 年 11 月出具《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声明》,承诺“就本次交易涉及的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事宜,
无条件放弃相应的优先购买权。”

    根据民和志威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作出的合伙企业决议,“合伙企业各合伙人
均同意青岛海丝及民和德元参与本次交易及于本次交易项下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相关事宜。”就民和志威《合伙协议》关于“普通合伙人不应主动退伙或转让其在
合伙企业当中的任何权益”的约定,前述合伙企业决议也明确“为本次交易目的,
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均同意修改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将民和德元由普通额合伙人
变更为有限合伙人,并确保北京君正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实现对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
此外,民和志威全体合伙人已于 2018 年 11 月分别出具《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
明》,承诺“就本次交易涉及的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事宜,
无条件放弃相应的优先购买权。”

    根据厦门芯华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作出的合伙企业决议,“合伙企业各合伙人
均同意其他合伙人参与本次交易及于本次交易项下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相关事
宜” 。此外,厦门芯华全体合伙人于 2018 年 11 月分别出具《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
的声明》,承诺“就本次交易涉及的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事
宜,无条件放弃相应的优先购买权。”

    基于上述,屹唐投资、民和志威及厦门芯华相关合伙人已根据《合伙企业法》
的规定或各自合伙协议的约定,同意本次交易项下转让标的资产事宜,并出具书面
承诺放弃相应优先购买权。

    (二)Worldwide Memory 和 Asia Memory 的内部决策情况,以及标的资产转
让是否存在障碍

    1. 相关方的内部决策情况

    (1)交易对方 US Memory、Euro Memory 及 Formosa Memory 的内部决策

    根据 US Memory、Euro Memory 及 Formosa Memory 各自的《有限责任公司
运作协议》(《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OPERATING AGREEMENT》),
持有资本利益单元(“Capital Interest Units”)的股东有权决定公司重大资产的出
售或转让(“Authorization of a sale or other transfer of substantially all of the assets


                                          17
of the Company”),该等事项须经持有资本利益单元所代表表决权 50%以上的股
东投票通过;其中,US Memory 及 Euro Memory 发行 5 个资本利益单元,由 5 名
股东持有;Formosa Memory 发行 1 个资本利益单元,由 1 名股东持有。

     根据 US Memory 及 Euro Memory 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分别作出的股东书面决
议(“Written Resolutions Of the Members”),US Memory 及 Euro Memory 各
自 4 名持有资本利益单元的股东同意本次交易,并授权相关代表具体实施本次交易
(“Transaction under the terms described in substantially the same form as
described in Exhibit A is hereby consented to, and the Representative shall cause
all necessary acts to be taken to participate in the Transaction”)。

     根据 Formosa Memory 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作出的单一股东书面决议(“Written
Resolutions Of the Sole Members”),Formosa Memory 持有资本利益单元的单
一股东同意本次交易,并授权相关代表具体实施本次交易(“Transaction under the
terms described in substantially the same form as described in Exhibit A is hereby
consented to, and the Representative shall cause all necessary acts to be taken to
participate in the Transaction”)。

    (2)标的企业 Worldwide Memory 及 Asia Memory 的内部决策

     根据 Worldwide Memory 及 Asia Memory 的《公司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公司的业务及事务由董事进行管理(“The business and affairs
of the Company shall be managed by the Directors”)。

     根据 Worldwide Memory 及 Asia Memory 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作出的董事决议,
Worldwide Memory 及 Asia Memory 各自全体董事批准本次交易及相关文件的签署,
并授权董事采取必要的行动处理与本次交易相关事宜(“A. the Transaction under
the terms described in substantially the same form as the Summary enclosed in
Exhibit A is hereby approved; B. the execution of the Documents for the
Transaction is approved, and the Director shall cause all necessary acts to be taken
to execute the Documents; and C. the appointment of the Director as
Representative in the Transaction is hereby approved, and the Director shall cause
all necessary acts to be taken to deal with the matters of the Company related to the
Transaction”)。

    此外,根据上市公司与 US Memory、Euro Memory、Formosa Memory、
Worldwide Memory 及 Asia Memory 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协议》,交易对方 US Memory、Euro Memory、Formosa Memory,及标的企业
Worldwide Memory、Asia Memory 已承诺确认“已根据相关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取
得了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必要的授权、许可及批准。为确保本协议的执行,所有为
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授权、许可及批准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日后被撤销、
暂缓执行或终止执行的情形”。



                                        18
        2. Worldwide Memory 及 Asia Memory 股权转让是否存在障碍

        (1)交易对方持有标的资产完整权利

    根据 US Memory、Euro Memory、Formosa Memory、Worldwide Memory 及
Asia Memory 提供的相关公司登记文件、公司组织性文件及内部决策文件等,US
Memory 及 Euro Memory 分别持有 Worldwide Memory 90%及 10%股权3,Formosa
Memory 持有 Asia Memory 100%股权。

    根据 US Memory、Euro Memory 及 Formosa Memory 分别出具的《关于标的
资产完整权利的承诺函》,其承诺“依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全部法律权益,包括但不
限于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完整权利;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现时或
潜在的权属纠纷或争议,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任何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
形,亦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程序或任何妨碍权
属转移的其他情形。”

    根据 Worldwide Memory 及 Asia Memory 分别出具的《关于本次重组有关事项
的声明及承诺函》,其承诺“本公司股东合法持有本公司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
信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该等股权不存在
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及其他任何限制性权利或任何权利负担
导致限制转让的情形,亦不存在与权属相关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
他行政或司法程序。”

    基于上述,交易对方及标的企业已分别出具书面声明与承诺,确认交易对方 US
Memory、Euro Memory 及 Formosa Memory 依法拥有 Worldwide Memory 100%股
权及 Asia Memory 100%股权,且该等股权上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任何
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

        (2)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交易预案》、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等
文件资料,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1)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2)交易对方内部有权机构审议批准或同意本次交易相关事
宜; 3)标的公司经内部有权机构审议批准或同意本次交易相关事宜;4)中国证监
会核准本次交易; 5)其他境内外有权机构的审批、许可或同意(如适用),包括
但不限于中国商务、发改等部门的审批/备案程序。




3
    US Memory 及 Euro Memory 由联名持有 Worldwide Memory 100%股权变更为分别持有 Worldwide Memory
    90%及 10%股权的相关程序正在办理过程中。




                                                19
    根据《交易预案》、交易各方内部决策文件等,截至本专项意见出具日,本次
交易已获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1)上市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同日,合肥君正单一股
东北京君正及执行董事分别出具股东决定和执行董事决定,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事宜。2)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已经标的企业屹唐投资、华创芯原、民和志威、Worldwide
Memory、Asia Memory 以及厦门芯华内部权力机构审议通过。3)本次交易相关事
项已经全部交易对方的内部权力机构审议通过。

    基于上述,结合本专项意见第二(二)“上市公司应就本次交易取得发改及商
务主管部门的境外投资备案”部分所述,本次交易在履行完毕下述各项程序后可具
体实施:1)本次交易的审计及评估报告出具后,北京君正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批准
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及相关事宜;2)北京君正的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事项;4)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涉及的境外投资事项分
别向北京市发改委及北京市商务局进行备案;5)其他境内外有权机构的审批、许可
或同意(如适用)。

    综上所述,交易对方 US Memory、Euro Memory 及 Formosa Memory 确认依
法拥有 Worldwide Memory 100%股权及 Asia Memory 100%股权,且该等股权上不
存在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任何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本次交易在取得前述各
项尚需获得的批准、授权和同意后可具体实施,Worldwide Memory 及 Asia Memory
的股权转让不存在可合理预见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交易预案》,鉴于上市公司尚未聘请境外律师对境外标的企业及其境外
股东相关情况开展尽职调查,不排除境外交易对方及标的企业的实际情况与其承诺
内容存在不同。上市公司已在《交易预案》“重大风险提示”之“(七)标的资产
权属清晰的风险”中进行披露。

    五、 其他。(4)预案显示,2018 年 11 月 5 日,修利平、应科炜、吴超、赵
东世、雷婵、邱维峰、肖传莲七人(以下简称“修利平等七人”)与李云峰分别签
署《厦门芯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财产份额代持解除及转让协
议》,李云峰将其代为持有的厦门芯华财产份额分别转让给修利平等七人。请律师
核查上述代持的原因以及此次重组交易对手方、交易标的资产中是否还存在其他代
持情况并发表法律意见。请财务顾问说明上述解除财产份额代持行为预计完成工商
变更登记时间?(5)预案显示,根据民和志威《合伙协议》和工商登记文件资料民
和志威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为 255,500,000 元,民和志威经工商备案
的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为 289,445,730 元,两者差额为其有限合伙人缴纳的管理费
金额。请律师就民和志威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与工商备案出资额不一致的行为是否违
反相关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发表意见。(《问询函》第 9 题)

    (一)关于厦门芯华和其他交易对方的财产份额/股权代持事项

    根据厦门芯华、李云峰、修利平等七人出具的《关于财产份额代持事项的声明
与承诺函》及对李云峰、修利平等七人的访谈,厦门芯华系北京矽成境内员工持股

                                     20
平台,为北京矽成境内资本运作目的,在厦门芯华设立时对合伙人数量进行限制,
因此由李云峰代修利平等七人持有厦门芯华相关财产份额。

    2018 年 11 月 5 日,邱维峰、修利平、赵东世、雷婵、肖传莲、吴超、应科炜
等 7 名自然人与李云峰签署《厦门芯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财
产份额代持解除及转让协议》,约定李云峰将其原代邱维峰、修利平、赵东世、雷
婵、肖传莲、吴超及应科炜分别持有的厦门芯华 202,240 元、183,280 元、183,280
元、164,320 元、158,000 元、151,680 元、113,760 元财产份额转让还原至相应自
然人。截至本专项意见出具日,上述财产份额转让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全体交易对方及标的企业分别出具的《关于标的资产完整权利的承诺函》
和《关于本次重组有关事项的声明及承诺函》,战新基金、北京集成、青岛海丝、
民和德元、US Memory、Euro Memory、Formosa Memory、厦门矽盛及羊首道等
26 名自然人均真实持有标的资产,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第三方利益的
情形,亦不存在与任何第三方就所持标的股权行使表决权的协议或类似安排,其上
层出资人(直至最终实益持有人)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安排。

    基于上述,根据交易对方提供的工商(公司)登记文件资料、承诺函件,以及
对相关交易对方的访谈情况,除厦门芯华合伙人李云峰曾存在代持财产份额的情形
外,本次交易项下交易对方均合法持有标的资产,不存在其他财产份额或股权代持
行为或类似安排。

    (二)关于民和志威认缴出资额及其工商备案事项

    根据民和志威的《合伙协议》、营业执照、工商档案等文件资料,民和志威《合
伙协议》约定、且经工商备案的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为 28,944.573 万元,其中,
青岛海丝认缴 27,641.523 万元、民和德元认缴 1,277.5 万元、青岛金控认缴 25.55
万元。因此,民和志威《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与工商备案的合伙
企业认缴出资额一致,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根据民和志威提供的书面说明和确认,民和志威有限合伙人青岛海丝认缴出资
额中的 3,394.573 万元是作为合伙企业的管理费,支付给执行事务合伙人青岛金控
及民和德元。根据《合伙协议》有关收益分配的约定,以及民和志威的书面说明和
确认,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原则中,全体合伙人按扣除管理费后的实缴出
资额对应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即青岛海丝实缴出资比例为 94.9%,民和德元实缴
出资比例为 5%;青岛金控实缴出资比例为 0.1%。

    根据上市公司和青岛海丝、民和德元及民和志威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议》,作为本次交易的标的企业,民和志威的认缴出资额指《合伙协议》项下不含
管理费的认缴出资额(即 25,550 万元);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青岛海丝的认
缴出资额为 24,246.95 万元,民和德元的认缴出资额为 1,277.5 万元,该等认缴出资
额均已实际缴纳;本次交易项下,基于上述认缴出资额计算青岛海丝、民和德元持

                                     21
有的标的资产比例及其获得的交易对价。

    根据民和志威于 2018 年 11 月出具的《关于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相关事项的说
明》,“民和志威是私募基金投资机构,各合伙人的投资项目收益分配在扣除管理
费的认缴出资额占比基础上进行,各合伙人对此不存在争议或异议。民和志威及相
关合伙人已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同意并确认本次交易方案及其相关事
项。”

    基于上述,民和志威《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与工商备案的合
伙企业认缴出资额一致,同时为本次交易之目的,民和志威及其有限合伙人青岛海
丝的认缴出资额在《合伙协议》约定基础上扣除管理费部分,符合私募基金实务操
作,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本专项意见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22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专项意见》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焦福刚




                                                      ________________
                                                            章敬平




                                                      ________________
                                                            张亚楠




                                          单位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
                                                             王 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