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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京君正: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2-19  

						  证券代码:300223           证券简称:北京君正       公告编号:2019-004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京君正”)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691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2,0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43.8元,募集资金总额87,600.00万元,扣除各
项发行费用5,033.90万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82,566.10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北
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5月26日出具的“(2011)京会兴验字第
1-009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为充分利用地方丰富的人力资源、完善的产业环境和较好的政策支持,更好地
进行产业布局和企业发展的整体规划,为公司智能视频、人工智能等业务的健康稳
定发展提供长远的支持,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超募资金9,500万元对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肥君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君正”)进行增资,以进行合肥君正二
期研发楼的建设。该事项已经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日前,公司根据合肥君正二期研发楼的实际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计划完成了对
合肥君正的增资事项。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合理监
管超募资金的使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
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合肥君正在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开立了专项账户(账号为 8016100000005587),并与北京君
正、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
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一: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合肥君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
    乙方: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条款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作为监管账户,账
户经办行为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账号为
8016100000005587,截至 2019 年 1 月 1 日,专户活期存款余额为 85,000,000.00 元,
结构性存款余额为 10,000,000.00 元(账户为 8016400000010765)。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即二期研发楼的建设,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购买、办公
楼的建设和装修等,如有结余,将用于甲方二的研发投入。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除甲方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外,不得用作
上述用途之外的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甲方承诺并保证监管账户不通存通兑、不支取现金、不办理支票、监管账户
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等自助结算业务仅开通查询功能(若本协议签署时监管账户已
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自助结算业务的,则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该账户上述自
助结算业务进行限制,只根据甲方需要提供查询功能,不作为其他电子支付渠道),
甲方承诺只通过乙方柜台办理支付业务。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
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冠勋、陈东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乙方认可的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乙方认可的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电子对账单,并通过电子邮件抄送
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950 万元的,甲方及
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
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10、如监管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扣划或存在法律法规、司法机关、监管机关
要求的其他情况,导致乙方无法履行监管义务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且乙
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1、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或发生法律、
法规等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终止情形后失效。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