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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正海磁材: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18-02-08  

						证券代码:300224         证券简称:正海磁材          公告编号:2018-14-01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大郡
动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大郡”)于 2017 年 1 月 12 日收到安徽
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做出(2016)皖 01 民初 186 号《民
事判决书》,对 2014 年 5 月上海极能客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极
能)委托上海大郡向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国轩”)
代理采购 150 套动力电池总成业务(以下简称“该业务”)而导致的合同纠纷一
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上海大郡支付合肥国轩货款 3,703 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
金,上海极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海大郡于 2017 年 1 月 15 日向安徽省合肥市
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上海大郡收到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做出(2017)
皖民终 35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 01 民初 186 号民事判决;
    2、上海极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合肥国轩支付货款 33,533,500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 2015 年 1 月 2 日起,以 33,533,500 元为基数,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 1.4 倍,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3、驳回合肥国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250,904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226,967 元,由上海极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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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
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 2017 年 1 月 30 日,上海大郡尚未收到二审判决,因此,公司在《2017
年度业绩预告》中,预计对该事项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将减少公司 2017 年度净利
润 3,811.37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 年度业绩预告》。
    现终审判决上海大郡不承担支付合肥国轩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责任,公
司对该事项单项计提的坏账准备全部冲回,公司 2017 年度净利润相应增加
3,811.37 万元。
    该事项对公司 2017 年度净利润的影响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披露业绩
预告修正公告的标准,故公司无需对 2017 年度业绩预告进行修正。

五、备查文件
    1、《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皖 01 民初 186 号)
    2、《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皖民终 359 号)


    特此公告。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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