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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力泰: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7-09-07  

						证券代码:300225             证券简称:金力泰               公告编号:2017-066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朱云川、潘能文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起诉解散上海阿德勒新材料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阿德勒”),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和丁拥军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26日、2017年6月3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8)、《关
于公司涉及诉讼相关情况的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17-050)。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根据该《民事
判决书》显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朱云川、潘能文关于“解散上海阿德
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于2017年6月2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
年7月6日、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近日下发了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
沪0120民初12348号)。
   根据《民事判决书》((2017)沪0120民初12348号)的内容,上海市奉贤区人
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案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云川、潘能文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朱云川、潘能文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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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处于一审上诉期内,尚未生效,该诉讼事项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
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20民初12348号)。


    特此公告。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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