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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韵达: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7-08-19  

						    证券代码:300227         证券简称:光韵达          公告编号:2017-049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
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
2016年12月3日发布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通知,根据该
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
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
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
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同时明确了其他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和财务报表
相关项目列示,并要求2016年5月1日至该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该规定而影响资
产、负债的,按该规定调整。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
    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印发关于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财会〔2017〕15号),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增加了对政府补助特征的
表述,允许企业从经济业务的实质出发,判断政府补助计入损益的方法及政府补助具体
会计处理,同时对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为了执行上述会计政策规定而进行调整,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
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同意意见。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
会[2017]13号)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以财会[2017]13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
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2017年5月28日起实施。准则规范了持有
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
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该项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
关税费。
    2、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通知(财会
〔2017〕15号)的要求,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
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
支。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
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3、根据财政部以财会[2017]13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
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要求,本财务报表已按该准则对实施日(2017年5月
28日)进行核实,本公司不存在该项调整事项。
    (二)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政策。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
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增值税相关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2016年12月3日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
会〔2016〕22号)执行;政府补助相关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2017年5月10日发布的印发
关于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执行。其
他未修改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
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公司将2016年5月1日之
后发生的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从“管理费用”项目
调整至“税金及附加”项目,2016年5月1日之前的相关金额不进行调整,且同期比较数
据不予调整。
    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如下:公司2016年度调增“税金及附加”本年金额
256,211.47元,调减“管理费用”本年金额256,211.47元,2016年年度报告中此项数据
已按上述规定调整。
    2、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
〔2017〕15号)的要求,公司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
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且同期比较数据不予调整。本次政府
补助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
    3、根据财政部以财会[2017]13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
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要求,本财务报表已按该准则对实施日(2017年5月
28日)进行核实,本公司不存在该项调整事项。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无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
更,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利润
等指标产生影响,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及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因此,一致同意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