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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韵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7-08-19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认真审
议,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证监发[2004]57号《关于规范独立
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通知》和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2017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现
就相关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截止2017年6月30日,公司严格执行证监发[2003]56号文件规定,不存在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7年6月30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截止2017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和当期
均没有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
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截止2017年6月30日,公司当期和
以往年度均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其他任何第三方提供过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通过对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
行认真核查,审阅公司编制的《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现就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编制的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披露情况不存在差异。2017年半年度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的情形。公司审议《2017年半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了解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等指
标产生影响,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张锦慧    王肇文    王红波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