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层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38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 德恒 06G20170193-00002 号 致: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17 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下午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 新区北区朗山路 13 号清华紫光信息港 C 座 1 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称“德恒”)受公司 委托,指派宋宇红律师、陈旭光律师(以下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 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深圳光韵 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称“《议事规则》”)的规 定,德恒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 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发出的《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四)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五)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2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七)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 《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 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 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3 日以公告 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 召集人、会议时间、召开方式、投票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出席人、会议登记方法以及联系办法、联系人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周二)下午 14:00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 路 13 号清华紫光信息港 C 座 1 层的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23 日至 2018 年 4 月 2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4 月 24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4 月 23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4 月 2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2018 年 4 月 24 日下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公告所述,在广东省深圳 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 13 号清华紫光信息港 C 座 1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侯若洪先生主持,会议就会议公告中所列明的全部会 议议题逐项进行了审议。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 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议事规则》等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出席身份证明、持股凭 证和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的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共 8 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47,895,86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2.2927%,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授权代表共 6 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7,890,366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32.288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2 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5,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37%。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 5 名,所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9,8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66%。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列 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议事规则》等规定。 4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3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列明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议 事规则》等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 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采 用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www.cninfo.com.cn)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会议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并公布了投 票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议事规则》等规定,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 下议案: (1)审议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7,890,7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894%;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47.9592%;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0408%;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7,890,7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894%;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9592%;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0408%;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7,890,7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894%;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9592%;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0408%;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7,890,7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894%;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9592%;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0408%;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了《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7,890,3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6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的99.9885%;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5%;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8776%;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1224%;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7,890,3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885%;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5%;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8776%;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1224%;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2,889,6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573%;反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8776%;反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12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股东侯若洪先生、姚彩虹女士为关联股东,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8)审议了《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为公司2018 年度审计单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47,890,7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94%;反对 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9592%;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0408%;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47,890,7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94%;反对 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9592%;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0408%;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47,890,7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94%;反对 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9592%;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0408%;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了《关于制订<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47,890,7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94%;反对 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9592%;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0408%;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 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8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议事规则》之 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以及《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德恒 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9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于秀峰 经办律师:宋宇红 经办律师:陈旭光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