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韵达: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4-11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2019年度拟发生的关联交易系公司及子公司2019年生产经营、正常发展所
需,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2、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需要,能够
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同意公司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的审计机
构。
我们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肇文 张琦 贺正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