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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韵达:监事会2018年度工作报告2019-04-11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 年度工作报告

    2018 年,公司监事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以维护公司利益、股东权益为原则,勤勉履行法律和股东大会所赋予
的职责和义务,参加了历次股东大会,列席了历次董事会会议,对公司经营活动、各项
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合规性进行了监察,对公司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的编制进行了审
查,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为公
司规范运作、完善和提升治理水平有效发挥了职能。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于 2018 年 2 月 5 日换届产生第四届监事
会,目前监事会由三人组成,其中职工监事一名。现将 2018 年监事会主要工作情况汇
报如下:
    一、报告期内监事会的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共召开七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2018 年 1 月 16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在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
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 3 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关于投资设立并
购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确定第四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关于<深圳光韵达光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光韵
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2018 年 2 月 5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
开,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 3 人,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3、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2018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在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
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 3 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公司 2017 年度监事
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 2017 年度报告及摘要》、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关于计提 2017 年度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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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订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 年)〉的议案》。
       4、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2018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在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
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 3 人,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
       5、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2018 年 5 月 3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在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
召开,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 3 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
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逐项审议《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深圳
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非公
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
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6、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2018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在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
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 3 人,审议并通过《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
摘要》。
       7、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2018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在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
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 3 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公司 2018 年第三季
度报告》、《关于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监事会对 2018 年度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从切实维护公
司利益和中小股东权益出发,认真履行监事会的职能,对公司的资产运作、经营管理、
财务状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经认真审议,监事会一致认
为:
  (一)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2018 年度,公司监事会依法对公司运作情况进行了监督,依法列席了公司的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对公司的决策程序和公司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进行了
严格的监督,监事会认为: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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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的要求,有关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未发现公司有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公司董事
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忠实勤
勉地履行其职责。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行使职权时有
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检查,认为公司的财务
体系完善、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质量优良,收入、费用和利润的确认与计量
真实准确;公司的 2018 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
 (三)监事会关于收购、出售资产事项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通过对公司 2018 年交易情况进行核查,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
无收购、出售重大资产行为,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报告期内未发生内幕交
易以及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四)监事会关于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意见
    2018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的采购设备、商品、租赁及购买关联方房产、向关联方租出
房产等交易均系基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均按市场价格计算,定价公允
合理,能有效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 2018 年度发生的关联担保行为是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侯若洪先生、姚彩虹女士
及董事王荣先生等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融资或申请授信提供无偿担保,上述关联
担保有效支持公司发展,缓解公司资金需求,降低公司投资风险,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光韵达激
光应用技术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人民币 2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除此之外公司未
发生其它对外担保情况。前述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能有效缓解子公司资金需求,满
足日常经营需要,担保事宜履行了相应的审批手续,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监事会对公司 2018 年度报告发表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真审议了公司 2018 年度报告,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
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 2018 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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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监事会关于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了核
查,监事会认为:公司严格执行内幕信息保密制度,严格规范信息传递流程,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严格遵守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未发现有
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也未发生受到监管
部门查处和整改的情形。
 (八)监事会对于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司内部控制等相
关文件,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及运行情况。


    2019 年,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继续加强自身学习,强化监督管理职能,
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 O 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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